杭州和睦院18幢B区301室房产
**和睦院18幢B区301室房产
项目编号:****
挂牌价格 1,215.415912万元
交易品类 资产转让
所在地区 **省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2024-11-25 |
2024-12-20 |
项目咨询请联系 颜先生、林先生|联系电话:0571-****5596,0571-****2327 |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 **和睦院18幢B区301室房产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1)**市不动产权第****123号 | 权利类型 | |
土地性质 | 出让 | 房屋性质 | 市场化商品房 | |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 房屋规划用途 | 综合/非住宅 | ||
实际用途 | 房屋坐落 | 和睦院18幢B区301室 | ||
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884.58 | ||
专有建筑面积(平方米) | 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 |||
房屋结构 | 房屋总层数 | |||
户型(室) | 户型(厅) | |||
户型(卫) | 装修标准 | |||
房屋朝向 | 建成日期 | |||
租赁情况 | 无 | 拟售价格(万元) | ||
使用期限说明 | 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
房屋装饰情况 |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 |||
配套设施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
周边环境 | 土地使用证号 | |||
交通情况 | 地类(用途) | |||
使用状态 | ||||
物业管理情况 | ||||
瑕疵情况 | ||||
房屋挂牌核验统一编号 | 房源二维码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交易标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根据****与转让方签订的《资产委托处置协议》,转让方受托将本次交****交易所旗下的产金所平台公开交易。2、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以权证动核定的面积为准。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3、本次交易标的只限于权证核定的面积范围内,不包括标的外部的附属用房等。标的房屋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自理,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 **国佑****公司 | ||
注册地 | **省**市上**庆春东路68-1号801室-5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102MA7BN18D5W |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1,215.415912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意向受让方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的,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帐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受让方需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可提供有偿的权证过户服务,同时受让方还应自《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预付成交价3.5%款项作为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税、费(多退少补)。受让方通过“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完成对成交标的交易资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银行贷款支付方式:对符合按揭政策的受让方****银行商业贷款支****银行核准的,应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首付款以及预付交易价款3.5%款项作为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税、费(多退少补),****银行贷款支付(《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首付款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首付款的一部分)。 若银行审核后不同意贷款的,****银行贷款审核不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原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为履约保证金)。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若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所受让房屋无法过户,受让方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产权人及经纪会员无关,受让方已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4)已知悉:在办理房产权证过户手续过程中所涉及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产权人与受让方各自承担。 (5)已知悉并同意:在办理房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文本合同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文本合同,但双方签订的该等文本合同仅作为办理登记手续之用,不作为双方的实际履行依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均以《资产交易合同》为准。 (6)已知悉并同意:物业管理费从交接次月起由受让方承担。水、电开户的相关手续及费用由受让方自理,但是否可以重新开户不在产权人合同义务范围内,具体按****政府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7)已知悉:本次交易标的只限于权证核定的面积范围内。标的房屋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自理,转让方、产权人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8)受让方同意并知悉被确认为****银行贷款支付交易价款的,同意由杭交所对受让方支付到杭交所指定账户-个人中心-未使用资金的首付款进行扣除。 (9)已知悉:本次产权人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房屋的交接,最终以产权人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为准。 3、本项目受让方须支付交易价款的2.5%交易服务费。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姓名 | 颜先生 | ||
联系人电话 | 0571-****5596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银行按揭。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200.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6: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 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0个周期,已**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附件-资产交易合同(样本)386********91801216.doc 、 附件-承诺函242********41404440.docx |
材料附件 |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颜先生、林先生 | 电话 | 0571-****5596,0571-****2327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市**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28楼 | 网址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赵先生 | 电话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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