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浦城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富湖水厂工程施工临时用地的批复
索 引 号:****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2024-09-23 08:30
生成日期:2024-09-23
发文字号:浦自然资综﹝2024﹞264号
有效性: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县城乡供****水厂工程施工临时用地的批复
****关于**县城乡供****水厂工程施工临时用地的批复
****关于**县城乡供****水厂工程施工临时用地的批复
中电建基础局(浦****公司:
你司报来《关于**县城乡供****水厂工程施工临时用地的申请报告》已收悉。根据建设需要,依据《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闽自然资规〔2023〕2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司临时使用万**富湖村烂坞(土名),总面积0.4454公顷,地类为园地0.4454公顷,作为你司**县城乡供****水厂弃土(渣)的临时用地使用。
你司应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土地,按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该项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1年,使用年限自2024年9月23日起至2025年9月22日止。在土地使用中应做好安全生产及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地灾防治工作。土地使用期满后,你司应严格落实恢复责任,并在使用期满一年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复垦,经我局组织验收后方可交回原土地权属单位使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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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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