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村村西0.06亩基站用地出租
**市**区长阳镇葫芦垡村村西0.06亩基站用地出租
交易项目编号:****
发布时间:2024-11-22
全市统一项目编号 ****
项目编码 2024-FS/01-0077 挂牌金额 52000 挂牌日期 2024-11-22 截止日期 2024-12-05
基本信息
项目编码: | 2024-FS/01-0077 | 标的名称: | **市**区长阳镇葫芦垡村村西0.06亩基站用地出租 |
坐落地址: | **市**区长阳镇葫芦垡村村西 | ||
土地用途: | 园地 | ||
地块-1: | |||
地块名称: | 地块编号: | ||
**: | 京石高客 | 南至: | 新黄良路 |
西至: | 小** | 北至: | 污水厂 |
拟出让面积(亩): (以实际测量为准) | 0.06 | 是否包含基本农田: | 否 |
基本农田面积(亩): | 地上物情况: | 有 |
权属信息
权属类型: | 集体 | 所有权人: | **** |
是否包含承包土地: | 否 | 承包方式: | |
承包方: | 承包经营权证编号: | ||
承包期限(起始日): | 承包期限(终止日): |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 否 | 他项权利人: | |
他项权利内容: |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拟出让信息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拟出让期限(年): | 4年4个月 | 出让用途: | 基站 |
拟出让方式: | 出租 | 是否属再次出让: | 否 |
是否原承包人\原出租人同意: | 前次出让方式: | ||
原出让期限(起始日): | 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其他农户是否放弃行使优先权: |
挂牌及公告
是否挂牌: | 是 | 挂牌日期(公共**平台): | 2024-11-22 |
截止日期(公共**平台): | 2024-12-05 | 挂牌总金额(元): | 52000 |
披露方式: | **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及**市公共**交易服务平台 |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无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类型: | **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延牌次数: |
挂牌期满,一个以上受让方交易方式
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其他方式描述: |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元): | 0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 |
交纳方式: | 处置方法: | ||
处置方法说明: | 其他: |
交易条件
公告价格(元): | 52000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1. 租金价格12000元/年。 2. 租金年付,上付款,于每年5月15日前支付下一年度租金。 3. 合同价款场外结算。 |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 受让方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 2. 注册时间不低于5年; 3. 经营范围须包含网络技术服务或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 该项目出让标的面积为:0.06亩。 2. 该标的项目业态为:基站。 3. 占地四至:**京石高客;南至新黄良路;西至小**;****水厂,土地利用现状为果园,分区规划为生态混合区。 4. 出让标的用于通信基站信号塔,作为保障民生设施使用 。 5. 相关材料中已明确本项目起租日期为2024年5月15日,该项目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选择受让方。如果通过公开交易后,原使用方确定为受让方,由原使用方交纳自2024年5月15日至本项目合同签订日的租金;如原使用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由我村集体向原使用方收取2024年5月15日至本项目合同签订日租金。若非原使用方成功受让,由村集体15日内负责清退现有使用方并保证项目地块交割至新受让方,如因此产生纠纷或损失,由村集体全部承担。 6. 租赁期内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得擅自转包转租或擅自采取联营、**等形式变相转包转租。合同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质押所承包(租)土地及资产,也不得利用所承包(租)土地及资产进行融资。 7. 在合同期内,出让项目如遇政策等不可抗力进行拆迁腾退,受让方须积极配合拆除工作,设备迁移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迁移工作须按照出让方要求时间内完成。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条款,受让方不享受补偿。 8. 受让方不得在租赁物四至范围内搭建任何违法建设。未经出让****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不得翻建、改建、扩建现有建筑物。 9. 意向受让方需出具书面承诺: (1)受让方应符合有关基站建设和运营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受让方需保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如因审批手续无法办理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受让方需承担相关责任。 (3)合同到期后,受让方应当将场地恢复原状,并在租期到期后 10 天内向出让方交还场地,出让方进行必要的现场协调和监督,****政府部门的安全、环保规定。 |
交易服务会员使用情况
交易服务会员编码: | 交易服务会员: | ||
经办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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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联系方式
联系人: | 孙海文 | 联系电话: | 138****1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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