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科研、督查、核安全业务楼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121********861691Y | 建设单位法人:崔书红 |
****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省**市**区瑞和路18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环境保****研究所科研、督查、核安全业务楼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98-专业实验室、****基地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M7320-M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瑞和路18号 |
经度:113.50138 纬度: 23.15628 | ****机关:****管理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09-06-12 |
穗开环建影字〔2009〕10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0814.02 |
385 | 运营单位名称:**** |
121********861691Y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南环****公司 |
914********345196X | 验收监测单位:同创伟业(**)****公司 |
914********3985726 | 竣工时间:2024-03-20 |
2024-03-20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8-16 |
2024-10-2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1-18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1021XTKkb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审批一致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本项目已经中华人民******委员会批准总投资9656万元。全所用地33605平方米,本项目位于所用地范围内东北部。建设高度为8层的办公实验楼(内设有员工食堂及地下车库)1栋,建筑总面积17390平方米,****研究所、****中心及****监督站的办公及业务用房。其中:****研究所用房10786平方米,****实验室;实验室包括:****实验室,****实验室,城****实验室,近岸海域****实验室,水环境****实验室及特大****实验室。****中心用房4995平方米,内设办公室,华南环境****指挥中心,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实验室,国家环境展****基地及国家****中心。****监督站用房1609平方米,内设办公室,核设施放射****实验室,放射源和****实验室。****实验室均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实际投资10814.02万元。****实验室主要有:****实验室,****实验室,城****实验室,近岸海域****实验室,水环境****实验室及特大****实验室;食堂包括华南所和华南督查局的食堂。 取消华南环境****指挥中心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实验室、核设施放射****实验室、放射源和****实验室的建设。 |
变动情况: 取消华南环境****指挥中心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实验室、核设施放射****实验室、放射源和****实验室的建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野外采样→实验室检测分析(产生废水、废气、废渣)→出具检测报告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审批一致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一)废水治理措施 1.实验室废水(38m3/d)应全部集中处理达到**省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三级标准后,排入市****中心区水质净化厂集中处理达标。其中污染物排放总量(t/a):CODCr≤2.138。 2.食堂含油污水(11.5m3/d)应集中进行隔油、隔渣处理达到**省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三级标准后,与员工办公生活污水(11.5m3/d)一起排入市****中心区水质净化厂集中处理达标。 3.****中心区水质净化厂未建成正式投入运行前,上述污/废水应全部集中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涌。 (二)废气治理措施 1.实验室废气应全部集中经废气吸收塔处理达到**省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引向该楼顶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米。其中污染物排放总量(1t/a):酸雾<0.024,非甲烷总烃<0.039。 2.员工食堂炉灶应使用燃气或电等清洁能源,烹饪油烟应全部集中进行净化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经处理达标后的烹饪油烟及炉灶燃烧尾气均应通过内置烟管引向高空排放。 3.各排气筒均应按有关环境监测规范要求设置取样孔及取样平台,以便环境监测部门进行取样监测。 (三)噪声治理措施 1.应对风机等声源设备进行合理布设,采取声、降噪:防振等措施,同时加****停车场鸣放喇叭的管理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2.施工期间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要求。 (四)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1.实验室固体废弃物(包括:废弃实验滤渣/实验沉淀物/实验滤液/废弃洗液/样品溶液、废弃实验器皿、废弃实验材料废弃化学试剂药品)、处理实验室废水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处理实验室废气过程中产生的废吸收液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应按有关规定分类收集,****环保局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理。应在每季末定期向我局申报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等资料。 2.员工办公生活垃圾应集中委托环卫作业单位清运。 (六)危险废物暂存场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进行设置。 | 实际建设情况:一、废水治理措施 1.实验室废水经集中处理满足**省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中心区水质净化厂集中处理达标。其中污染物排放总量(t/a):CODCr≤2.138。 2.食堂含油污水经隔油、隔渣处理满足**省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与员工办公生活污水一起排入市****中心区水质净化厂集中处理达标。 二、废气治理措施 本项目共设有13个废气排放口(其中废气排放口气-04、气-09治理设施为酸雾净化塔,废气排放口气-13、气-14为油烟废气排放口,由集气罩收集后经高效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排放,其余废气排放口治理设施为活性炭吸附装置)。项目实验室废气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执行**省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排放限值,食堂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2.0mg/m3。 厂界无组织废气氮氧化物、氯化氢、硫酸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实验室外)非甲烷总烃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企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当执行表3排放限值。 三、噪声治理设施 对风机等声源设备进行合理布设,采取声、降噪:防振等措施,同时加****停车场鸣放喇叭的管理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固体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
变动情况: 1、废水:1套设计处理规模为10t/d的“调节池+反应池+沉淀池+接触氧化池+二沉池+活性炭过滤池”的污水处理设施 2、废气: (1)实验室废气:本项目增加了10个实验室废气排放口,(废气排放口气-04、气-09治理设施为酸雾净化塔,其余废气排放口治理设施为活性炭吸附装置);****实验室废气经酸雾净化塔和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在35m高空排放,治理效率与原环评审批的吸收塔有所提高。 (2)油烟废气:本项目新增1个油烟废气排放口、13个灶头,共计2个油烟废气排放口(气-13、气14)、14个灶头,员工食堂油烟收集后均经过高效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内置烟道引至3m高排气筒排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七)应设专职人员负责本项目的环保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杜绝污染物超标排放。应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并承担监督责任,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八)应实行清洁生产,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以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九)应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 (十)建设、施工单位均应加强管理,切实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同时应文明施工,按规定时间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噪声、污水及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及扰民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审批一致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47 | 1.525 | 0 | 0 | 0.47 | 0.47 | |
0 | 0.5625 | 2.317 | 0 | 0 | 0.563 | 0.563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381 | 0.039 | 0 | 0 | 0.038 | 0.038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1套设计处理规模为38t/d的“中和、絮凝、消毒预处理”的污水处理设施 | **省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 1套设计处理规模为10t/d的“调节池+反应池+沉淀池+接触氧化池+二沉池+活性炭过滤池”的污水处理设施 | 已监测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气-01活性炭吸附装置 | 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均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满足**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排放限值。 | 原环评审批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根据**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本项目符合“4.1 **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4年3月1日起,应符合表1的排放要求”, 本次验收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 | 已监测 | |
2 | 气-03活性炭吸附装置 | 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均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满足**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排放限值。 | 原环评审批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根据**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本项目符合“4.1 **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4年3月1日起,应符合表1的排放要求”, 本次验收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排放限值; | 已监测 | |
3 | 气-04酸雾净化塔 | 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均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满足**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排放限值。 | 原环评审批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根据**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本项目符合“4.1 **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4年3月1日起,应符合表1的排放要求”, 本次验收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排放限值; | 已监测 | |
4 | 气-05活性炭吸附装置 | 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均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满足**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排放限值。 | 原环评审批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根据**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本项目符合“4.1 **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4年3月1日起,应符合表1的排放要求”, 本次验收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排放限值; | 已监测 | |
5 | 气-06活性炭吸附装置 | 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均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满足**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排放限值。 | 原环评审批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根据**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本项目符合“4.1 **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4年3月1日起,应符合表1的排放要求”, 本次验收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排放限值; | 已监测 | |
6 | 气-07活性炭吸附装置 | 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均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满足**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排放限值。 | 原环评审批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根据**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本项目符合“4.1 **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4年3月1日起,应符合表1的排放要求”, 本次验收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排放限值; | 已监测 | |
7 | 气-08活性炭吸附装置 | 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均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满足**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排放限值。 | 原环评审批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根据**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本项目符合“4.1 **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4年3月1日起,应符合表1的排放要求”, 本次验收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排放限值; | 已监测 | |
8 | 气-09酸雾净化塔 | 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均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满足**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排放限值。 | 原环评审批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根据**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本项目符合“4.1 **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4年3月1日起,应符合表1的排放要求”, 本次验收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排放限值; | 已监测 | |
9 | 气-10活性炭吸附装置 | 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均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满足**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排放限值。 | 原环评审批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根据**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本项目符合“4.1 **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4年3月1日起,应符合表1的排放要求”, 本次验收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排放限值; | 已监测 | |
10 | 气-11活性炭吸附装置 | 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均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满足**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排放限值。 | 原环评审批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根据**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本项目符合“4.1 **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4年3月1日起,应符合表1的排放要求”, 本次验收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排放限值; | 已监测 | |
11 | 气-12活性炭吸附装置 | 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均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满足**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排放限值。 | 原环评审批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根据**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本项目符合“4.1 **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4年3月1日起,应符合表1的排放要求”, 本次验收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排放限值 | 已监测 | |
12 | 气-13、14油烟净化治理设施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 与环评审批一致 | 已监测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底座减振处理、自然衰减、绿化降噪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与环评审批一致 | 已监测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1.实验室固体废弃物(包括:废弃实验滤渣/实验沉淀物/实验滤液/废弃洗液/样品溶液、废弃实验器皿、废弃实验材料废弃化学试剂药品)、处理实验室废水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处理实验室废气过程中产生的废吸收液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应按有关规定分类收集,****环保局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理。应在每季末定期向我局申报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等资料。 2.员工办公生活垃圾应集中委托环卫作业单位清运。 3.危险废物暂存场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进行设置。 | 已落实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中心****水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与环评审批一致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七)应设专职人员负责本项目的环保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杜绝污染物超标排放。应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并承担监督责任,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八)应实行清洁生产,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以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九)应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 (十)建设、施工单位均应加强管理,切实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同时应文明施工,按规定时间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噪声、污水及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及扰民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与环评审批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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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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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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