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 | 分 类 | 建设用地预审 |
发布机构 | ******厅 | 发布日期 | 2024-11-20 |
标 题 | 新扬高速公路**枢纽至黄花塘枢纽段扩建工程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用字第****002024XS****469号
******厅关于新扬高速公路**枢纽至黄花塘枢纽段扩建工程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
**宁****公司:
你单位关于办理新扬高速公路**枢纽至黄花塘枢纽段扩建工程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已收悉。经审查,现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途经**市、**县、**县,**线路约136.89km。沿线自然**主管部门应在后续规划用地许可阶段,依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等材料依法确定项目具体位置。
二、该项目拟用地总面积421.40公顷(6321亩),已通过自然**部用地预审,详见《****办公厅关于新扬高速公路**枢纽至黄花塘枢纽段扩建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自然资办函〔2024〕2213号)。
三、依据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及沿线自然**主管部门的选址初审意见等,该项目不影响相关规划实施。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沿线自然**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后续规划管理、沿线用地控制管理,以及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工作。
四、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做好与沿线城镇用地、村庄布点、交通设施等的协调,严格执行防护安全距离等相关标准,确保项目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高压线、长输管线等设施的安全距离,并按要求做好文物古迹、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和噪音防护等工作。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投资体制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原国土**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自然**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则同意新扬高速公路**枢纽至黄花塘枢纽段扩建工程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本文件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7日。
本意见不作为取得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待项目批准后,请按程序和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厅
2024年11月18日
抄送:省发改委,****规划局,****规划局,****规划局。
**** 2024年1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