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渔阳镇迎宾大街55号非居住房地产
**市蓟县渔阳镇迎宾大街55号非居住房地产
****
挂牌价: 5,57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11-25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2-20
房产类
资产类别
**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郑浩
联系电话: ****2160
部门负责人: 耿鹏
联系电话: ****215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055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市蓟县渔阳镇迎宾大街55号非居住房地产 |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区 | ||||||||
**方达房地产****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4-11-15 | ||||||||
****财政局 | 类型备案 | ||||||||
2024-11-21 | |||||||||
5570 | 账面价值(万元)|||||||||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标的情况详见《房地产估价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2、以下内容出自《房地产估价报告》: 2.1****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下位于蓟县渔阳镇迎宾大街55号,****机关团体用地面积4197.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4274.57平方米(证载建筑面积为11368.57平方米,无证建筑面积为2906平方米)的钢混结构非居住房地产,明细详见建筑规模一览表。****机关团体用地,房屋登记用途为非居住,建筑物1实际用途、规划用途、****酒店,建筑物2实际用途、规划用途、设计用途均为办公,建筑物3(无证)实际用途、规划用途、****停车场,估价对象财产范围包括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装饰装修及房屋正常使用不可分割的共用设施设备。 2.2委托人拟挂牌转让估价对象,转让时税费各自负担,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协议出让时需缴纳的土地出让收益由产权人承担。本次估价目的是为委托人了解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在土地为出让条件下的市场价值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市场价值,故本次估价假设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时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本次估价结果未扣除估价对象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协议出让时需缴纳的土地出让收益。 2.3本次估价,经估价人员实地查勘及调查可知,建筑物3****停车场)所对应的地上土地使用权****人民政府****办公室。本次估价未考虑此事项对估价结果的影响。 2.4本次估价,估价对象中的建筑物3****停车场,于2002年09月23****委员会批复立项,于价值时点尚未完工,****停车场建筑面积多次进行调整。本次估价,其建筑面积依据委托人提供的《面积情况说明》确定,如与实际面积不符,则估价结果应进行相应调整。 2.5本次估价,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关于区国动办更名的相关情况说明》可知,估****人民政府****办公室已于2024年04月19日更名为******办公室(******办公室)。 2.6本次估价,估价对象中的建筑物1证载总楼层为5层、所在层数为1-5层,建筑物2证载总楼层为5层、所在层数为1-5层。经估价人员实地查勘可知:建筑物1实际总楼层为地上4层、地下1层,所在层数为-1~4层;建筑物2实际总楼层为地上5层、地下1层,所在层数为-1~5层。本次估价以实际查勘状况为准,与证载信息不一致。 |
14274.57 | |||||||||
标的房产,****机关团体用地面积为4197.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4274.57平方米(证载建筑面积为11368.57平方米,无证建筑面积为2906平方米)。详见《标的房产情况说明》 |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办公室 | |||||||||||
**市**区渔阳镇迎宾大街93号 | |||||||||||
国有经济/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 |||||||||||
沈素侠 | 成立日期2024-04-23 | ||||||||||
0万元(人民币) | |||||||||||
其他 | 所属行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家机构 | ||||||||||
111********20875X2 | 经营规模小型 | ||||||||||
无 | |||||||||||
其他 | |||||||||||
****金融办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区 | ||||||||||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111********208717R | ||||||||||
**** | 批准日期2024-11-20 |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区长办公会议纪要,2024年11月20日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2024-11-25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2-20 |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本公告相关附件,在进行受让登记前必须到标的现场进行看房。现场看房由转让方统一组织,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房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看房联系人:董红磊 ,电话:158****0088)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看房后按转让方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资料齐全并经转让方审核通过后,转让方发放《现场看房确认书》。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已公示的《承诺函》及经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确认书》等材料,并应在挂牌截止日**时间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至**产权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4、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水、电、燃气、供暖等情况),****房产所涉及的过户及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并已完成对该处房产现场状况的实地踏勘等相关事宜,自愿接受标的房产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本标的以现状转让的一切交易风险、费用和法律责任。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挂牌披露的全部信息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 5、信息披露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时,则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最终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确认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易保证金在没有出现违反保证金扣除条款的情况下按照**产权有关规定和程序原额原路径退回。 6、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商定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7、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1)当意向受让方办理有效受让登记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又单方撤销受让申请的;(2)当项目公告期满产生竞价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规定履行后续竞价登记程序的;(3)当以挂牌价为底价竞价时,因各竞买方均不应价导致最终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4)不同竞买方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5)最终确定的受让方未在**产权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商定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6)最终受让方未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全部交易款的。(7)其他因受让方原因造成交易无法完成的。 8、本次转让房产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房产所在地的相关规定执行,凡有明确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分别承担。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税费及房产过户涉及的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9、本次转让房产涉及的水、电、燃气、供暖(含热能损耗补偿费)、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在房产交割(以实际交付之日为准)之前产生的由转让方承担,房产交割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0、交易双方在取得**产权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房地产权属过户全部相关事宜,转让方予以配合,最终权属变更时间以产权单位实际办理变更时间为准。 11、因转让方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完税手续,需要履行审批程序,受让方对此表示理解并同意在双方配合办理权证变更手续情况下,不追究可能超过《资产交易合同》约定完成权证变更手续期限的违约责任。 12、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双方相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 |||||||||||
无 | |||||||||||
否 | |||||||||||
是 | |||||||||||
500 |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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