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30-1号四楼非居住房地产三年租赁权
**市鹿**黎明西路30-1号四楼非居住房地产三年租赁权
项目编号:****
9.45693 万元/年 | 出租面积建筑面积:437.82平方米。 |
交易品类 资产出租
出租用途 其他
所在地区 **省 **市 鹿**
2024-11-25 |
2024-12-20 |
**市鹿**黎明西路30-1号四楼 |
项目咨询请联系 陈先生|联系电话:0577-****0321 |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交易中心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状态 | 空置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权利人:温****公司,权证号:浙(2024)**市不动产权第****837号。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以现场现状为准。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竞价方式:实行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9.45693 万元/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10.5077万元/年,年租金无递增。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否 | ||
租金支付要求 | 租期3年,一年一付,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首年租金应在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缴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装修宽限期2个月,包含在租期内。年租金无递增。 | 出租用途 | 非居住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为首年租金成交价的15%(取整数)。 2、承租人须在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付清标的首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首年租金成交价的15%,取整数)及****中心指定账户,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3、本房产以现场现状招租,意向承租人需做好现场查勘,对出租方提供的租赁房产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己作充分了解,并愿意按现状承租。 4、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租赁房产及附属配套设施设备(如有)的日常维护及运行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处理与周边住户的沟通协调工作,与出租方无涉。承租方征得出租方同意,可以在不损害房产的前提下,对其进行必要的装饰装修,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承租方经营的业态需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规定及房屋的规划用途,并依法依规经过相关行政部门审批。承租方自行办理房产的规划、工商、税务、消防、环保、卫生、文化等相关及必要手续,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按规定实施,办理相关审批以达到可经营的法定许可为准,出租方对承租方能否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以及是否符合承租人的需求等不做任何承诺或保证,一切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承租方不得私自乱拉电线,存放任何易燃、易爆违禁品,禁止私自占用或妨碍他人使用公共设施及公共场地,禁止在公共场地搭建任何建筑物,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负责。 7、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治安费、水电气费等费用均由承租方负责;租赁房产水、电等报装及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出租方不予补偿。 8、承租方应按法律规定合法使用租赁房产,不得利用该房产进行违法经营或者从事违法活动;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如有违法行为,由其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如因此被处罚的,相关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不得将该房产用于只对少数人开放,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 9、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租赁物上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方拆除,因拆除造成房产损毁的,承租方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承租方装修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拆除和损毁且出租方不给予任何补偿。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拆除其自行增加的设施设备的权利,承租方腾空该租赁物应恢复交付时原状。 10、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可拆除房屋附着的装修装饰物品,且不需恢复原状,但不得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承租房产结构或改变承租房产的功能用途。 11、承租方不得擅自将房产转租或变相转租给他人。 12、标的移交:承租人须在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订《房产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移交手续,租期以《房产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13、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房产租赁合同》(样本)。 | ||||
租期 | 3年 | ||||
有无免租期 | 有 | ||||
免租期时间 | 2个月 | ||||
是否包含在租期内 | 是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2.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中心有限公司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0个周期,已**0个工作日 | |
遴选方式 | 动态报价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信息披露终结。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
项目附件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特别事项约定》.docx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 房产租赁合同(商业)(1).docx 《实地勘察确认函》.doc 授权委托书.docx |
标的物位置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陈先生 | 电话 | 0577-****0321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省**市鹿**海事路17号七楼 | 网址 | https://www.****.com/WZPT/ | |
**机构 | 名称 | **** | 联系地址 | **市鹿****大道金宇商务楼6楼606室 |
联系人 | 陈先生 | 固定电话 | 0577-****0321 | |
手机 | 138****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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