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型:拍卖-公告 |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 |
所在区域:**-** | 价格:报价/竞价 |
拍卖时间:2024-11-28 | 发布时间:2024-11-18 |
开拍时间:2024-11-28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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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
****将于2024年11月28日10时至2024年11月29日10时(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sf.****.com/0371/05,户名:****)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第一条拍卖标的:
豫A7905A**重型自卸货车。
第二条拍卖价格信息:
起拍价:9万元,保证金:1万元,增价幅度:500元。
第三条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拍开****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物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还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咨询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11月27日止接受咨询。
第五条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即:在此次拍卖活动结束前五分钟内,有竞买人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第六条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第七条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竞拍开始前三天与本院联系。
第八条优先购买权申报方式: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竞拍****法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标的物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标的物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标的物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第九条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第十条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本次司法拍卖所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相应主体负担。买受人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可先行垫付依法由原产权人承担的税费,凭****法院从****人民法院成交确认裁定送达后30日内自行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过户手续及凭****法院申报原产权人应承担的税款的,则原产权人负担的税费则由买受人自行支付,本院不再负责从成交款项中支付该税款)。对可能存在的、拍卖人没有预见的欠缴税、费及标的物本身所产生的欠款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如需登报注销产权证的,该登报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罚款、停车费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拍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注意事项,根据《****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方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的差价、费用损失的,由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竞拍前竞买人的支付宝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相应额度见相关拍卖标的物页面)交纳拍卖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淘宝系统提示报名缴纳相应额度,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拍卖结束后,本拍卖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方)冻结的****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将不计利息予以退还。
第十三条司法拍卖因拍卖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www.****.com/markets/paimai/sf-helpcenter?spm=a213w.****.YmWamV path=sf-helpcenter-qa#c1
第十四条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应当在2024年12月5****法院指定账户(开户行:****银行****公司**县支行;开户名:****法院;账号:622********52249864),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第十五条依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买受人的真实身份并公示。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0371-****2175监督电话:0371-****8208淘宝技术咨询:400-****-2870
联系地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人民法院, 豫高法[2018]190号文,****法院关于印发《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八条
1、经过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不交纳尾款的,从所交纳变卖价款中扣留变卖公告中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留的保证金参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处理。
2、买受人反****人民法院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与竞买。
3、恶意悔拍的,其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差价等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不足部分,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
(以下内容摘自:豫九鼎评报字【2024】第47号资产评估报告)
拍品名称 | 豫A7905A**重型自卸货车 | |
拍卖依据 | (2024)豫0122执恢1207号 司法裁定 | |
拍品现状 | 使用性质 | 货运 |
占有/使用情况 | 闲置 | |
钥匙 | 无 | |
权利限制情况 | 1.****法院查封 2.有抵押 | |
提供的文件 | 1、《法院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3、《拍卖成交确认书》 | |
拍品介绍 1、拍卖对象:豫A7905A**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品牌名称及车辆识别代号(VIN):LFNKRX9M5K1F50624,发动机号:****8641,年款:2020年,车辆所在地:****大学南路与310国道交汇处东南角**汽车城。 详见附件评估报告。 2、评估价:15.7600万元,评估基准日期:2024年8月28日 3、法院所展示的照片仅作参考,具体以实际状况为准。 特别说明:车辆电瓶亏电,无法启动使用。 特别提醒: 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本次司法拍卖所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相应主体负担。买受人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可先行垫付依法由原产权人承担的税费,凭****法院从****人民法院成交确认裁定送达后30日内自行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过户手续及凭****法院申报原产权人应承担的税款的,则原产权人负担的税费则由买受人自行支付,本院不再负责从成交款项中支付该税款)。对可能存在的、拍卖人没有预见的欠缴税、费及标的物本身所产生的欠款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如需登报注销产权证的,该登报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罚款、停车费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拍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竞买人在参拍前,****管所及竞买人落户地的车辆上牌规定,并自行承担因环保、排放标准、限牌规定(如**、**、**)等问题产生的车辆不能上牌的后果。非本地户籍的竞****车管所****管所,咨询过户是否有限制的相关事宜,慎重决定是否购买,本院对此不负责任。竞买人自行承担因环保、排放标准等问题产生的不能上牌后果。竞买人自行承担不具有竞买资格、不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等造成车辆无法过户的后果及造成的一切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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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
****定于2024年11月28日10时至2024年11月29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sf.****.com/0371/05,户名:****)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第一条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第二条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拍开****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物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还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竞拍前竞买人的支付宝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1万元以上)支付拍卖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淘宝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1万元,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第五条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公司调查情况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买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对拍卖标的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第六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2024年12月5日前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法院指定账户(开户行:****银行****公司**县支行;开户名:****法院;账号:622********52249864),并在2024年12月12****法院财务室收据、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到****(地址:**县**大道)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于签订确认书后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拍卖款收款收据,法院负责办理标的他项权证的解除手续,并在他项权证解除后交付拍卖标的物(或者“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拍卖款收款收据,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时间会**。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由原买受人承担。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剩余的,不予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买受人付款后应及时提取标的物,并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第九条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本次司法拍卖所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相应主体负担。买受人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可先行垫付依法由原产权人承担的税费,凭****法院从****人民法院成交确认裁定送达后30日内自行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过户手续及凭****法院申报原产权人应承担的税款的,则原产权人负担的税费则由买受人自行支付,本院不再负责从成交款项中支付该税款)。对可能存在的、拍卖人没有预见的欠缴税、费及标的物本身所产生的欠款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如需登报注销产权证的,该登报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罚款、停车费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拍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第十条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第十二条为便****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法院联系。如需更改地址,****法院联系确认更改。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地址,导致法院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371-****8208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法院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0371-****2175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