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偌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新型钢结构建筑材料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312MACDAY198Q | 建设单位法人:孟宪红 |
阮保同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 |
敬安镇袁大庄新村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年产2万吨新型钢结构建筑材料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66-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金属工具制造;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搪瓷制品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11-C3311-金属结构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 敬安镇袁大庄新村 |
经度:116.8783 纬度: 34.5301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6-06 |
徐沛环项表〔2024〕2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1600 |
50 | 运营单位名称:**** |
****0312MACDAY198Q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0303MA1X4MKR97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811MA3EW45K6X | 竣工时间:2024-07-25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10-2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1-22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21481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产钢结构2万t/a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钢结构2万t/a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下料-组对-焊接-打磨-矫正-抛丸-喷涂 | 实际建设情况:下料-组对-焊接-打磨-矫正-抛丸-喷涂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厂区“隔油池+化粪池+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回用水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中“城市绿化”标准,未设置标准污染因子COD、SS、TP、动植物油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TN执行**省《南四湖流域(**区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576-2023)表4中“重点保护区域”限值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各排气简不得低于报告表所列高度。 本项目切割工序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简(DA001)排放。本项目焊接、打磨工序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简(DA002)排放。本项目抛丸工序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简(DA003)排放。喷漆晾干工序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颗粒物、VOCs 经“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收集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简(DA004)排放。危废间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收集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简(DA005)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进行排放。 本项目切割、焊接工序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颗粒物及危废间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打磨、抛丸、喷涂工序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颗粒物、VOCs(以非甲烷总经计)执行**省《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147-2021)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 厂区内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省《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7-2021)表3中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排放限值要求。 本项目食堂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小型规模”标准。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合理布局、隔音、减振等措施,减少对周边声环境影响。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功能区限值要求。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废布袋、收集尘、下脚料、废钢丸、焊渣等属于一般固废,收集后外售处理。废机油、废过滤棉、废活性炭、漆渣、废漆桶、废油桶等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危度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未分类收集的含油抹布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实行豁免管理,与生活垃圾、厨余垃圾、污泥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实际建设情况:厂区已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未建设食堂,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委托环卫定期清运,不外排。本项目切割焊接打磨废气集气罩收集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抛丸废气经2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喷漆晾干废气负压收集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调漆、危废间废气负压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厂区未建设食堂,无油烟废气产生。项目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等措施降低噪声影响。本项目产生的废布袋、废滤筒、收集尘、下脚料、废钢丸、焊渣等收集后外售处理。废机油、废过滤棉、废活性炭、漆渣、废漆桶、废油桶等收集后暂存于危度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未分类收集的含油抹布与生活垃圾、污泥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第1条 生产工艺和原辅用料未改变,因生产需要增加叉车和行车数量,同时**一个调漆房(原环评要求调漆在喷漆房内进行),环评要求调漆、喷漆、晾干废气收集经一套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实际调漆废气负压收集同危废暂存废气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第2条 切割焊接打磨废气处理设备环评中评价为布袋除尘器处理,实际生产过程中使用滤筒除尘器进行处理,废气治理设施发生变化。 第3条 环评中要求设置5根排气筒,实际设置4根排气筒,合并一根排气筒(切割、焊接、打磨工序废气合并处理排放)。 第4条 抛丸废气环评中要求使用1套自带除尘器进行处理,实际抛丸废气收集后使用2套自带除尘器进行处理。 第5条 环评中要求生活污水经厂区“隔油池+化粪池+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项目食堂未建设,实际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委托环卫定期清运,不外排。废水治理措施及去向发生变化,但不导致新增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物量。 第6条 环评中要求设置危废暂存间10m2,位于厂区西侧,实际厂区设置危废暂存间11.5m2,位于厂区南侧。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本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项目建成并在投入运行之前,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按照《**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件要求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并设置标志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要求规范化设置;危废暂存间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文件)相关要求设置;危险废物的转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执行;生活垃圾管理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度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公告2016年第7号)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关于做****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文件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环保设施的设计、施工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实施,并依法进行安全设计和验收。 根据《全省生态环境安全与应急管理“强基提能”三年行动计划》(苏环发[2023]5号)文件要求,按照《**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一图两单两卡”管理。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确定污染防控措施,定期对各污染物处理设施等进行维护,避免非正常工况排放;做好分区防渗处理,防止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已于2024年6月11日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为****0312MACDAY198Q001W。项目已按照《**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有关要求设置了排污口标志等。本项目一般固废暂存区设置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废间贮存已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文件)等要求设置。厂区已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且于2024年7月15****生态环境局备案(备案编号:320322-2024-080-L)。公司委托****编制了《****环境污染防治设施项目安全评估报告》。项目已按照《报告表》要求进行分区防渗。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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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348 | 1.029 | 0 | 0 | 0.348 | 0.348 | / |
0 | 0.372 | 0.421 | 0 | 0 | 0.372 | 0.372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滤筒除尘器 | 《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 4147—2021) | 切割焊接打磨废气集气罩收集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 颗粒物废气出口监测最大排放浓度为3.0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51kg/h | |
2 | 布袋除尘器 | 《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 4147—2021) | 抛丸废气经2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 颗粒物废气出口监测最大排放浓度为2.3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11kg/h | |
3 | 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 | 《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 4147—2021) | 涂装(喷漆晾干)废气负压收集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 颗粒物废气出口监测最大排放浓度为2.2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61kg/h;非甲烷总烃废气出口监测最大排放浓度为3.54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95kg/h | |
4 | 二级活性炭吸附 | 《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 4147—2021) | 调漆、危废间废气负压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 非甲烷总烃废气出口监测最大排放浓度为8.64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12kg/h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隔声、减振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 项目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等措施降低噪声影响 | 昼间噪声监测最大值为58.6dB(A),夜间噪声监测最大值为48.1dB(A)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废布袋、收集尘、下脚料、废钢丸、焊渣等属于一般固废,收集后外售处理。废机油、废过滤棉、废活性炭、漆渣、废漆桶、废油桶等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危度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未分类收集的含油抹布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实行豁免管理,与生活垃圾、厨余垃圾、污泥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本项目产生的废布袋、废滤筒、收集尘、下脚料、废钢丸、焊渣等收集后外售处理。废机油、废过滤棉、废活性炭、漆渣、废漆桶、废油桶等收集后暂存于危度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未分类收集的含油抹布与生活垃圾、污泥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1 | ****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关于做****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文件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环保设施的设计、施工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实施,并依法进行安全设计和验收。 根据《全省生态环境安全与应急管理“强基提能”三年行动计划》(苏环发[2023]5号)文件要求,按照《**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一图两单两卡”管理。 | 厂区已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且于2024年7月15****生态环境局备案(备案编号:320322-2024-080-L)。公司委托****编制了《****环境污染防治设施项目安全评估报告》。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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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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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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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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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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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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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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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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