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公管〔2024〕30号
一、审计发现,****与****公司在“2024年**县组织产业**项目”(项目编号:****)投标过程中,存在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一致现象。
经查,上述2家投标企业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均为114.****.2,且无法证明其上传投标文件“公网IP地址”一致的合理性及“内网IP地址”一致的偶然性。
二、审计发现,**县****公司****集团****公司在“2023年度**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023年**县淝南镇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2023年度**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023年**县兰桥镇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2023年度**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023年**县龙亢镇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等7个项目投标过程中,存在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一致现象。
经查,上述2家投标企业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均为112.****.231,且无法证明其上传投标文件“公网IP地址”一致的合理性及“内网IP地址”一致的偶然性。
三、审计发现,******公司与**省****公司在“2023年度**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023年**县龙亢镇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2023年度**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023年**县**集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023年度**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023年**县唐集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等7个项目投标过程中,存在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一致现象。
经查,上述2家投标企业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均为183.****.173,且无法证明其上传投标文件“公网IP地址”一致的合理性及“内网IP地址”一致的偶然性。
上述情况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市公共**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市公共**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蚌公资〔2023〕27号)及**市公共**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第BT-033、BT-034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公司、**县****公司、****集团****公司、******公司、**省****公司等6家投标企业各记不良行为记录15分,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为六个月(自发文之日算起)。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