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监测编号GR2024DL****657 | |
(2024年第2294号)******公司丹锡高速、阜锦高速的部分路段两侧护路林采伐转让项目 | 转让底价/出让底价/挂牌价(万元)104.700000 | |
2024-11-22 | 公告截止日期2024-12-05 | |
(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 | ||
(2024年12月06日14:00;网络竞价的加价幅度:人民币0.20万元及其整数倍。) | ||
(1、现场踏勘时间:2024年12月02日9:00。 2、意向受让方须委派工作人员在2024年12月02日9:00统一在****(京****收费站旁边)集合,工作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公章的《现场踏勘确认函》(公章为彩色鲜章,电子章无效)。迟到不候,现场踏勘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金先生,电话138****7822。 3、现场踏勘结束后,《现场踏勘确认函》交予转让方盖章确认,并自行取回并妥善保管,****交易所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时一并提交,该《现场踏勘确认函》为意向受让方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的要件之一,未经转让方盖章确认,不得参与本项目报名登记。 4、每家意向受让方最多委派1名工作人员进场踏勘,每1名工作人员仅能代表1位意向受让方参与踏勘。 现场踏勘时,意向受让方委派的工作人员应注意安全,不得随意攀爬,以免磕碰、刮伤或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若出现磕碰、刮伤或人身安全事故等情况,由意向受让方自行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 ||
其他 | ||
1、标的资产为丹锡高速、阜锦高速的道路两侧护路林,拟处置株数合计约11208株,各树种株数、采伐蓄积量、木材产量等详细信息参考《******公司丹锡高速、阜锦高速的部分路段两侧护路林采伐转让项目:标的资产明细表》。标的资产采伐范围以现场踏勘时转让方指定范围为准,标的资产实物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树木数量、树种、树龄、树高、胸径、出材率等情况)以现场踏勘时实物为准,最终解释权归转让方所有。 2、标的资产尚未采伐,标的资产的采伐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伐倒、打技、造材、剥皮、归堆、根系清理、装车、运输、伐区清理、平整场地、伐区管护以及木材管护等各项工作)均由受让方负责。采伐作业所需人员、车辆、设备、设施、劳保护具、包装物以及采伐过程中所涉及的全部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负责。采伐过程中所涉及的安全、消防、环保等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应为从事木材采运相关经营活动单位,具备丰富的木材安全采运能力及经验,施工前应做好伐木安全技术交底。对于非从事木材采运相关经营活动的受让方,须另行聘请木材采运的从业单位进行采伐施工作业,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及费用。受让方(或受让方聘请的施工单位)在采伐过程中必须服从转让方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涉路施工安全管理要求到相关部门办理封路手续、每日上报封路信息、按照《**省高速公路临时占道施工封闭标准(2019年版)》及《关于开展全省高速公路道路日常养护作业控制区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规范设置封闭作业区及保护原有交安设施等。不得越界采伐、占用或损害他人利益,不得因采伐作业影响高速运营及道路行车安全,不得对周围地面、护栏、农田、设备、设施等造成毁坏,否则,受让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树木采伐后,受让方须进行根系清理、平整场地达到转让方的验收标准。伐区管护以及木材管护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自行处理被他人盗伐、盗卖等事件,相关经济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
(2024年第2294号)******公司丹锡高速、阜锦高速的部分路段两侧护路林采伐转让项目。 |
10 个工作日 | ||
是 | ||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少于等于(0)个,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最多**(45)个周期 | ||
一次性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 |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1、本项目其他信息详见**中联****公司出具的以2024年08月0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联评报字[2024]1149****交易所备查文件。备查文件可在本项目信息披露****交易所查阅(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打印、复印或者拍照等)。 2、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增值税含税价,标的资产采伐结束后转让方为受让方开具交易价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率13%,除增值税以外,其他税费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交易所网站(www.****.cn)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证件到**市**区东北北路101****服务中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交易所指**算账户。****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所指**算账户是意向****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详见《****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3、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20.00万元。 4、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转让标的基本情况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拒付交易价款、拒付履约保证金或拒付交易服务费。 (2)已经委派相关人员按时参与现场踏勘活动,已经对标的资产的采伐范围和实物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树木数量、树种、树龄、树高、胸径、出材率等情况)充分了解并自愿接受,已经对转让方现场讲解及相关约定充分知悉并表示同意,在充分了解、接受、知悉、同意的基础上选择参与本次标的资产的受让。 (3)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若出现“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4)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发放的交易结果通知书或竞价结果通知单。 (5)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配合转让方按照内部合同审批制度要求履行《产权交易合同》(含安全生产协议)的报批程序,合同经转让方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以转让方通知为准),受让方须与转让**式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将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交易所指**算账户。若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每逾期1日应按逾期部分交易价款的1‰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取消本次交易并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6)同意在与转让方签订合同且交纳完全部款项(包括: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管理人员到实地划定砍伐地点及界址,签署《资产交接单》,****交易所在收到《资产交接单》后将全部交易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划转至转让方指**算账户。 (7)同意在签署《资产交接单》后,协助转让方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转让方取得采伐许可后,受让方方可开工采伐。标的资产的采伐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伐倒、打技、造材、剥皮、归堆、根系清理、装车、运输、伐区清理、平整场地、伐区管护以及木材管护等各项工作)均由受让方负责。采伐作业所需人员、车辆、设备、设施、劳保护具、包装物以及采伐过程中所涉及的全部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负责。采伐过程中所涉及的安全、消防、环保等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应为从事木材采运相关经营活动单位,具备丰富的木材安全采运能力及经验,施工前应做好伐木安全技术交底。对于非从事木材采运相关经营活动的受让方,须另行聘请木材采运的从业单位进行采伐施工作业,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及费用。受让方(或受让方聘请的施工单位)在采伐过程中必须服从转让方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涉路施工安全管理要求到相关部门办理封路手续、每日上报封路信息、按照《**省高速公路临时占道施工封闭标准(2019年版)》及《关于开展全省高速公路道路日常养护作业控制区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规范设置封闭作业区及保护原有交安设施等。不得越界采伐、占用或损害他人利益,不得因采伐作业影响高速运营及道路行车安全,不得对周围地面、护栏、农田、设备、设施等造成毁坏,否则,受让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树木采伐后,受让方须进行根系清理、平整场地达到转让方的验收标准。伐区管护以及木材管护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自行处理被他人盗伐、盗卖等事件,相关经济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同意在采伐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作业,自行为雇工购买工伤、意外、伤害等保险,不得雇佣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失能人员。采伐过程中雇工发生一切疾病、伤亡等意外事故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9)全部采伐工作需要在转让方通知开工后的3个月内完成,受让方逾期未完成采伐作业的,每逾期1日应按交易价款的1‰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逾期超过10日的,视为受让方主动放弃剩余标的资产,转让方有权将剩余标的资产另行处置,并不退还对应的交易价款和全部履约保证金。若转让方对剩余标的资产处置费用超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追索赔偿。 (10)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6、[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或部分扣除受让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①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采伐作业的;②受让方在采伐过程中给转让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③受让方采伐作业不满足转让方验收标准的。④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条件及交易规则等情形的。 7、[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受让方(不涉及履约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标的资产全部采伐作业结束后,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经转让方验收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8、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9、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 ||
网络竞价 | ||
信息公告期满,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信息公告期满,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多次报价 | ||
是 |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不接受联合体受让,不允许非法分包、转包。 | ||
否 | ||
允许 |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20万元。 |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 ||
挂牌截止日17:00****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 | ||
银行转账 | ||
****中心--报名信息中查看缴款账号 | ||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①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交易所发放的交易结果通知书或竞价结果通知单的;⑤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⑥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一次性交纳相关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⑦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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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宏明 | 注册资本(万元)|||
国****公司(企业) | 企业类型其他 | ||
****0700MA0QENA97D | 经营规模大型 | ||
其他 会议纪要 |
付先生 | |
座机:0411-****1246;手机:158****9133 | |
谷女士 | |
座机:0411-****0505;QQ:****65282 | |
**市**区东北北路101****服务中心****交易所 | |
www.****.cn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方/出让方/融资方/出让人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交易所对转让方/出让方/融资方/出让人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交易所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交易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受让方/投资方/竞买人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投资/竞买该项目及受让/投资/竞买该项目后可能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受让方/投资方/竞****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投资方/竞买人资格条件、增资条件、交易条件、保证金设置等)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与转让方/出让方/融资方/出让人和受让方/投资方/竞得人最终签订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