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增资企业承诺
项目基本情况
增资企业基本情况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信息披露需求
遴选方案
增资企业承诺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项目基本情况
拟募集资金总额 | 不超过10亿元,视征集情况而定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不超过30.35% | ||
拟新增注册资本(万元) | 不超过15408.3204万元人民币 | ||||
拟新增投资人数量 | 公开挂牌征集外部投资人不低于1名 | 拟增资价格 | 视市场征集情况而定 |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
募集资金用途 | 用于公司****公司产能扩充项目,部分剩****公司的营运资金。 | ||||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 增资达成条件:(1)如征集到不低于1名(含1名)符合条件的外部意向投资人递交保证金,且其合计拟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不超过15,408.3204万元,外部投资人拟投资资金总额不低于国资备案单位评估值与新增注册资本之乘积且不超过10亿元,则经增资人确认后成为最终投资人,经增资人确认后的认购价格为最终增资价格; (2)如征集到外部意向投资人其合计拟认购新增注册资本超过15,408.3204万元或拟投资资金总额超过10亿元,则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人和增资价格。 增资终结条件:(1)在公开挂牌增资的过程中未征集到合格意向投资人; (2)最终投资人与增资人未能就《增资合同书》达成一致; (3)增资人解散或清算,导致无法进行增资; (4)增资人提出项目终结申请。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集团****公司 不低于 38.37% ****集团****公司 不低于 24.31% **浚联汽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不低于 2.03% **浚川汽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不低于 1.94% **浚信汽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不低于 1.90% **浚捷汽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不低于 1.09% 最终投资人(合计) 不超过 30.35%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增资人原股东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 | ||||
增资专项报告结论 | 增资人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股权明晰、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本次增资申报审批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交易所《企业增资业务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 |
增资企业基本情况
基 本 情 况 | 名称 | ****公司 | |||||||||||||
住所 |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金吉路33弄4号全幢 | ||||||||||||||
法定代表人 | 芦勇 | 成立日期 | 2006-04-12 | ||||||||||||
注册资本 | 35,366.453300万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35,366.453300万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公司(内资) | 所属行业 | 汽车制造业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8273691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汽车电子系统及相关零部件、汽车智能网联系统、汽车线控底盘系统及相关电子零部件,与上述产品相关的生产设备及测试仪器仪表的研发、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清洁能源汽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智能车载设备、车载无线终端产品、车载智能通讯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电子通讯产品、通讯模块的开发、销售,并提供与上述产品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车载软件开发、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东数量 | 6 | 职工人数 | 409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集团****公司 | 55.1 | |||||||||||||
2 | ****集团****公司 | 34.9 | |||||||||||||
3 | **浚联汽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91 | |||||||||||||
4 | **浚川汽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79 | |||||||||||||
5 | **浚信汽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73 | |||||||||||||
6 | **浚捷汽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7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近三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项目/年度 | 2023 | 2022 | 2021 | ||||||||||||
资产总额 | 175,394.047475 | 158,883.865416 | 108,015.892783 | ||||||||||||
负债总额 | 173,619.578332 | 138,293.092922 | 74,533.821428 | ||||||||||||
所有者权益 | 1,774.469143 | 20,590.772494 | 33,482.071355 | ||||||||||||
营业收入 | 114,799.274040 | 102,426.042441 | 108,324.468756 | ||||||||||||
利润总额 | -20,560.171383 | -15,603.113091 | -4,425.890915 | ||||||||||||
净利润 | -20,560.171383 | -15,603.113091 | -4,425.890915 | ||||||||||||
审计机构 | ****事务所(特****分所 | ****事务所(特****分所 |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
报表日期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24-06-30 | 176,160.647415 | 180,890.311115 | -4,729.663700 | 65,179.418274 | -6,762.408134 | -6,813.731636 | |||||||||
估 值 情 况 | 评估机构 | ******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3-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162,702.020000 | - | |||||||||||||
负债总计 | 163,096.350000 | - | |||||||||||||
净资产 | -394.330000 | 229,300.000000 | |||||||||||||
单位评估值(元) | 6.49 | ||||||||||||||
增资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260250X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或决议名称(含文号) | 关于批准《****公司A轮融资项目》的通知 |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投资人的控股股东及最终实际控制人应当为国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不得为外国投资人(投资者应提供股权穿透图)。 (3)意向投资人如为私募基金,则基金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规模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经中****协会备案或登记,需提供盖章的股权结构图、备案及登记证明文件或由意向投资方盖章确认的中****协会网站查询结果,并以提供的营业执照或近一年审计报告为准)。 (4)意向投资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用于认购新增注册资本的增资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资金权属清晰、真实、合法(提供书面承诺函)。 (5)本项目不接受代持、委托(含隐名委托)、协议控制、信托增资。 (6)意向投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增资条件 | 1、本次增资拟新增注册资本不超过15,408.3204万元,****公司的股权比例不超过30.35%,拟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经国资评估备案的单位评估值与新增注册资本之乘积且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2、本次拟以公开挂牌方式征集外部投资人不低于1名(含1名),如投资人为单个意向投资人的,单个意向投资人最低投资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如投资人为联合体投资的,联合体意向投资人最低投资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联合体内的单个意向投资人最低投资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3、意向投资人须在信息发布期内向联交所提交增资投资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在公告信息发布截止日前缴纳拟投资金额30%的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保证金以到达联交所账户时间为准)。意向投资人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资格。意向投资人应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合同书》。交易各方签订《增资合同书》后,投资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增资价款的一部分。意向投资人未成为最终投资人的,且不涉及保证金处理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结果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退还。 4、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人通过投资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等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意接受本项目标的所包含或可能包含的瑕疵,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增资公告之内容。增资人在本项目公告截止后将对意向投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并确定其参与增资的意向投资人资格。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增资企业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投资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增资企业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意向投资人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2)意向投资人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增资申请的;(3)通过资格确认后,未在联交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递交《投资确认书》的;(4)如本次增资进入竞争性谈判,未按照《择优方案》的要求提交竞投文件或未按照规定参与谈判的;(5)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未按本次增资信息公告要求签署《增资合同书》的;(6)被确定为投资人后,未按《增资合同书》相应条款支付增资价款且增资人根据《增资合同书》解除合同的;(7)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增资人造成损失的。 6、信息发布期满,a.如征集到不低于1名(含1名)符合条件的外部意向投资人递交保证金,且其合计拟认购新增注册资本不超过15,408.3204万元,外部投资人拟投资资金总额不低于国资备案单位评估值与新增注册资本之乘积且不超过10亿元,则经增资人确认后成为最终投资人,经增资人确认后的认购价格为最终增资价格;b.如征集到外部意向投资人其合计拟认购新增注册资本超过15,408.3204万元或拟投资资金总额超过10亿元,则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人和增资价格。最终投资人的投资金额为其最终认购新增注册资本额乘以每壹元注册资本对应的最终增资价格。 7、本次增资价款以人民币方式缴纳。最终投资人应按《增资合同书》将除保证金外剩余全部增资价款支付至增资人指定账户。联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增资人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转为增资价款的保证金划转至增资人指定账户。 8、本次增资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业绩承诺和对赌条款。 9、****公司提供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 10、各方因参与本次增资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各自承担。 11、公开征集的最终投资人应向联交所支付投资总额1‰的增资服务费。 | |||
保 证 金 设 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保证金额/比例 | 拟投资金额的 30.00 %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以到达交易机构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 本项目公告期内交纳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投资人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2)意向投资人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增资申请的;(3)通过资格确认后,未在联交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递交《投资确认书》的;(4)如本次增资进入竞争性谈判,未按照《择优方案》的要求提交竞投文件或未按照规定参与谈判的;(5)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未按本次增资信息公告要求签署《增资合同书》的;(6)被确定为投资人后,未按《增资合同书》相应条款支付增资价款且增资人根据《增资合同书》解除合同的;(7)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增资人造成损失的; 2、其他约定: 意向投资人成为最终投资人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签订《增资合同书》后转为部分增资价款;未成为最终投资人的,且不涉及保证金处理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结果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退还。 |
信息披露需求
信息披露期 | 60个工作日(自联交所网站发布之次日起计算) |
遴选方案
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本次增资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择优确定投资人。 (2)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外部意向投资人其合计拟认购新增注册资本超过15,408.3204万元或拟投资资金总额超过10亿元,则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人、投资份额和增资价格。最终投资人的投资金额为其最终认购新增注册资本额乘以每壹元注册资本对应的最终增资价格。 (3)确定最终投资人及拟募集资金的方法 a.****小组由3位成员组成,增资人委派2名谈判代表,另1名专家通过联交所专家库抽选产生。 b.****小组与单一意向投资人分别就择优方案谈判要点等内容进行谈判。 c.所有参加谈判的合格意向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谈判结果提交最终报价(含认购价格、认购数量及其他承诺等内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的,视为退出本次增资活动。最终报价是合格意向投资人竞投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d.谈判小组应根据谈判情况及合格意向投资人最终报价情况进行集中评议并编写评审报告,提出的最终投资人建议名单及理由。 e.联交所在收到增资人书面择优结果确认及评审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向增资人及参加竞争性谈判活动的全部合格意向投资人发出《增资结果通知》。 f.意向投资人应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合同书》。 (4)竞争性谈判要点即竞投文件的主要内容 a.意向投资人或其股东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股东构成、企业信用、行业声誉、财务状况、资金实力、盈利状况、****公司治理情况等; b.意向投资人或其股东与增资人在主营业务及发展战略的互补和协同程度,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增资人进行业务拓展,为增资人提供丰富战略**支持,为增资人未来融资及资本运作方面提供支持,****公司治理结构提供支持等; c.意向投资人或其股东与增资人的契合程度,包括但不限于:发展战略、经营理念、价值观、企业文化等; d.意向投资人或其股东与增资人或增资人原股东具有良好**基础、或建立良好的沟通协作关系; e.意向投资人认同增****公司治理、公司运营、盈亏承担和利润分配原则的安排; f.意向投资人未来对增资人提供丰富的专业人才队伍支撑; g.意向投资人可为增资人提供优质行业**、提供良好的经营发展规划的优先考虑; h.意向投资人的增资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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