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5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宁巢美地公寓一区平澜路893、895号房屋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L3176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2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2-13 |
出租底价 | 4 元/㎡/天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陈女士、楼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587、0571-****5368 |
联系地址 | **市上**香樟街2****中心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赁房屋位于**市**区宁巢美地公寓一区平澜路893、895号,出租面积约216.17㎡,租赁房屋为浙(2024)**市不动产权第****138号不动产权证的一部分,证载用途为商服用地/非住宅,租赁面积系出租方测绘面积,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 2、租赁房屋目前空置。租赁房屋质量、位置、招租面积及水、电容量等以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银行****公司**钱江**支行、****银行****公司**吴山支行、****银行****公司****支行、****银行****分行、****银行****公司****银行签署[中银杭银团(2021)抵0421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以不动产权证证载面积13444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为130,046.80万元,抵押期限从2021年5月17日至2041年5月16日。 4、租赁房屋目前与相邻平澜路897号商铺尚未进行分隔,出租方按现状交付,由承租方按照出租方的要求自行隔断并承担相应费用。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4元/平方米/天 | |||
出租面积(㎡) | 216.17 | ||||
租赁期 | 5年 | ||||
起租日 | 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租期 | ||||
免租期 | 2个月,装修免租期计入租期不计租金,免租期租金在首期租金中扣除。免租期内,承租方无需支付租金,但仍需承担其他费用(如水、电、物业管理费、电话费等)。 | ||||
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后续各期租金由承租方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一个年度按365天计算。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金在上一年度基础上每年递增3%,直至租赁期满。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履约保证金为首年3个月租金,该履约保证金不是承租方预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仅是承租方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
出租用途要求 | 汽车洗护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装修保证金为人民币20000元。承租方如需对房屋进行改造、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同意手续后,方可进行,具体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及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首期租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意向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意向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意向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承租方已明确知悉并接受租赁房屋的规划用途、产权情况、性质等限制条件,承租方承诺不因此提出索赔。承租方对其租赁用途所需的相关审批、备案、办证等手续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要求均已清楚了解,对相应风险已知悉并自愿承担。 (5)承租方在该租赁房屋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房屋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6)转租约定:未经书面同意不得单方面改变经营业态,也不得对所租赁的物业进行转让、转包、转租。 (7)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3、标的的交付: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4、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按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承租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未涉及重大诉讼。(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提供承诺书。) 3、不接受联合承租。 4、****集团系统承租人“黑名单”范围内的意向承租方,不得参与报名。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黄先生 | 联系电话 | 159****2988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7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0.0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