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5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市临平区南苑街道**景苑13幢3单元2304室房产 | 标的编号 | HJS2024ZC3198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2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2-06 |
转让底价 | ****702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省,**市,临平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宣小姐、孙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337、0571-****2316 |
联系地址 | ******中心A座27楼 |
标的基本情况
房屋建筑物
房屋建筑物 | 标的名称 | **市临平区南苑街道**景苑13幢3单元2304室房产 | ||
房屋坐落 | **市**区南苑街道**景苑13幢3单元2304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余房权证南字第****7020号 | 土地使用证号 | 杭余国用(2009)第03-742号 | |
房屋性质 | 土地性质 | 划拨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06.68 |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 ||
不动产分类 | 住宅用房 | 房屋规划用途 | 住宅 | |
实际用途 | 共有情况 | 独有 | ||
租赁情况 | 否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转让标的坐落位置、产权信息、面积信息详见附件《标的清单》。房屋目前为空置状态。 2.本次转让的标的位于临平区,行政区划调整前为**区;本次转让标的证载权利人****社区综合改造项目有限公,转让方现已更名****社区****公司,截止目前转让方尚未办理权证变更手续。 3.转让资产如有渗水或其他各类需维修等情况,均由受让方自理。转让方对房屋外观及内部结构、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瑕疵均不作担保,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转让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4.标的物以目前的外观、结构等现状进行竞价并交付,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标的物所作的文字说明和提供的图片仅供意向人参考,一旦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转让方不承担本次转让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5、本次转让标的持有杭余国用(2009)第03-742号土地证,证载使用权面积为44991.3㎡,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截止信息披露日,转让标的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分割到户手续,转让方承诺成交后将办理土地划拨转出让及土地使用证分割到户的相关手续,如由于转受双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土地划拨转出让及土地使用证分割到户的相关手续,或无法完成本次交易标的的过户及交付手续的,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 ****社区****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
注册地(住所) | **省**市临平区南苑街道南大街326号 | 注册资本 | 20000万元人民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孙宏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908373C | |
企业类型 | ****公司 | 所属行业 | 房屋建筑业 | |
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金融办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510055N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批准日期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市临平区南苑街道**景苑13幢3单元2304室房产 | ||
转让底价 | ****702元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房屋权属变更机构的相关规定,须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转让方处确认并签署交易记录、《成交通知书》《房屋转让合同》。 (2)价款支付方式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受让方在《成交通知书》、《房屋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房款及房屋维修基金(房屋维修基金为60元/㎡****银行账户(以《房屋转让合同》为准)。《房屋转让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杭交所收到买卖双方已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以到账时间为准)。 采用贷款方式:a.意向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前(至少提前二天****银行(①**银行临平支行,联系人:韩麒 158****8627 ②工商银行临平支行,联系人:程小璐 158****2086、杨雪纯 178****0732 ③农业银行临平支行,联系人:蔡经理:151****8345、钱经理:138****0300 )了解贷款的相关事宜(代办服务费1000元),并按银行要求办理贷款申请手续,通过银行贷款申请审查,****银行贷款条件并竞价成交的,****银行贷款。b.****银行申请贷款服务的行为,****银行之间的自主行为,贷款成功与否、相关费用及由此引发的所有风险和其相应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和杭交所无涉。c.受让方在《成交通知书》、《房屋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的首付款(不低于成交价的30%,以银行审核为准)及房屋维修基金(房屋维修基金为60元/㎡)支****银行账户(以房屋转让合同为准)。****银行放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银行账户(以房屋转让合同为准)。《房屋转让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杭交所收到买卖双方已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首付款的一部分(以到账时间为准)。d.转让标的所涉资产的土地性质为划拨,若在转让方办理完成土地划拨转出让全部手续(含补交土地出让金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相关的税费)且转让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贷款部分不能按时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或受让方贷款审批未能及时通过或者贷款数额不足以支付房款余额的,则受让方仍须在转让方办理完成土地划拨转出让全部手续且转让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应付款项,否则根据房屋转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受让方办理贷款业务引发的所有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杭交所无涉。 (3)受让方转账时必须在备注或附言上注明转账人姓名(转账人必须与《成交通知书》中受让方姓名一致)。 (4)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同意自行了解并完全符合国家及**市、临平区规定的购房条件,若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所成交的房屋无法过户,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杭交所无关,受让方已付的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6)同意在转让方办理完成土地划拨转出让全部手续(含补交土地出让金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相关的税费,下同)后且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在办理房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根据有关职能部门要求,受让方应与转让方签署《**省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手续。受让方怠于签署《**省存量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所导致的不利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自《**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房屋转让合同》项下受让方的已付款自动转为《**省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的购房款的组成部分(若受让方在《房屋转让合同》履行中存在违约行为的,则转让方有权在受让方的已付款中先行扣除违约金)。如受让方逾期20天付款后,且转让方已完成土地划拨转出让全部手续办理的,则受让方以总房款的10%为标准向转让方承担违约金,合同终止,受让方将房屋退还给转让方,转让方在扣除受让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后将多余已付款无息退还给受让方。如受让方已付款不足以承担违约金的,转让方有权继续追索。《**省存量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协议生效之日起,签署的《房屋转让合同》自动解除,双方按《**省存量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约定履行,且受让方确认转让方在前述《房屋转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 (7)受让方应自行办理水、电、燃气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房地产变更登记过程中如需出具或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8)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涉及的相关税费等所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各自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9)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10)标的按实际现状进行转让,并按实际现状交付使用,如遇公告面积、用途和性质等与实际办理有差异时,****机关发证为准,不影响本次转让的成交价和成交关系,不多退少补。 (11)交付日前的水费、电费、燃气费及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等由转让方负责,标的交付时,转让方负责结清相应费用。交付日后的上述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解决,转让方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2)转让标的所涉资产的土地性质为划拨,由转让方在项目成交后办理土地划拨转出让的相关手续并由转让方补交土地出让金及承担补交土地出让金相关的税费;因土地划拨转出让的相关手续办理过程可能会较长,受让方办理所有权证过户时间也会相应**,请意向方在作出竞买决定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转让方对受让方办理产证时限不做承诺,且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13)转让方在收到全部款项(含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尾款、补足款等各类应付款)以及房屋维修基金(缴纳标准为60元/平方米)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知受让方办理交房手续并将房产钥匙交付给受让方(视为房屋交付完毕),由受让方核验查收并在《交房函》上签字盖章(按手印)。转让方将钥匙交付受让方使用后,本次转让标的的风险由受让方负责。 3、转让标的资产土地性质为划拨,须待转让方收到全部房款或首付款,办理完成土地划拨转出让的相关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缴纳土地出让金相关的税费并符合房产过户条件后20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 4、杭交所出具资产交易凭证时,转让标的尚未办理完成过户及交付手续,转让方和受让方均承诺:如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本次转让标的的过户及交付手续的,由双方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5、本项目标的交付以附件《房屋转让合同》样本相关内容为准。 6、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1.5%的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完全符合国家及**市规定的购房条件。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何女士 | 联系电话 | 135****2773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5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转让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3)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4)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转让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
是否专场 | 是 |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20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