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5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市上**环丁路563号、567号、569号、571号、587号、589号房产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L3201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2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2-13 |
出租底价 | 7500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上**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联系人 | 叶小姐 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594、0571-****5582 |
联系地址 | **市上**泛海国际A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上**环丁路563号 | ||
坐落位置 | 环丁路563号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3915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40.74 | |||
房屋用途 | 非住宅 | |||
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上**环丁路567号 | ||
坐落位置 | 环丁路567号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4250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13.39 | |||
房屋用途 | 非住宅 | |||
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上**环丁路569号 | ||
坐落位置 | 环丁路569号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4808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269 | |||
房屋用途 | 非住宅 | |||
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上**环丁路571号 | ||
坐落位置 | 环丁路571号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4804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4804号 | |||
房屋用途 | 非住宅 | |||
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上**环丁路587号 | ||
坐落位置 | 环丁路587号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4823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65.40 | |||
房屋用途 | 非住宅 | |||
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上**环丁路589号 | ||
坐落位置 | 环丁路589号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4822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4822号 | |||
房屋用途 | 非住宅 | |||
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赁房屋位于**市上**环丁路563号、567号、569号、571号、587号、589,以上6间房屋作为一个标的整体出租,租赁面积为947.92平方米,系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如租赁房屋实际面积与上述租赁面积有差异,以实际为准,但租金成交价、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不作调整。 2、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租赁房屋目前由原承租人使用。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承租人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750000元/年 | |||
出租面积(㎡) | 947.92 | ||||
租赁期 | 5年 | ||||
起租日 | 实际交付之日 |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租金第二年起在前一年的基础上递增3%,直至合同期满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200000元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电视、网络费用、公摊费等一切房屋使用费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 ||||
出租用途要求 | 商业,承租方在房屋内不得住人;不得经营产生油烟的餐饮,宾馆旅店,网吧等;不得从事噪音或环境污染严重的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商业活动;不得用作危化品的储存仓库;不得使用、存放液化燃气瓶;承租方从事的各项活动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经营不符合环保要求、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经营项目,不得经营有违社会道德的行业以及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城管等部门不准经营的项目。承租方需按国家规定从事合法、合规的经营项目,按要求办理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承租方须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安全协议书》等相关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安全协议书》等相关文件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已知悉: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已知悉:承租方必须在营业前自行办理开****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执照、批准证书或工商、税务登记相关的各种审批、手续等,且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出租****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执照、批准证书或工商、税务登记相关的各种审批、手续等不作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房屋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承租方同意且承诺不因此提出任何索赔。 (5)已知悉:租赁期内,不得对所租赁的物业进行转让、转包、转租、转借(未经出租方书面认可的联营、合伙、合股等均视为转租等擅自实施的行为),如承租方需要将部分建筑面积分租给第三方,须经得到出租方书面的许可。 (6)已知悉:本次交易出租方和承租方相关权利义务以及租赁房屋的交付以《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3、租赁房屋的交付:租赁房屋的交付由出租方负责与承租方进行,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后,由出租方按约定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具体如下: (1)原承租人获得出租标的的,承租方签订《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安全协议书》,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交易标的的交付,交付之日为起租日。 (2)若承租方非原承租人,《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因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清退时间难以确定,出租方不承诺具体交付时间。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出租方实际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由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自《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3个月,出租方仍未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的,承租方可要求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已付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将不计息退还,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已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作退还。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给予协助。在租赁房屋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次交易成交的,承租方须支付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且实缴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 【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需提供其有效营业执照,同时提供实缴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证明材料,不限于章程、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股东出****银行进账证明)等】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两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现场 | ||
联系人 | 谢小姐 | 联系电话 | ****2996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5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及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安全协议书》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安全协议书》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