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渝HJ7759(扬子牌YZK1022C4A 2.8L)轻型普通货车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0.2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2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2-06 |
标的所在地区 | **市>市辖县>**县 | 资产类别 | 机动车 |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车牌号码 | 渝HJ7759 | ||
转让底价(万元) | 0.2 万元 | ||
车辆类型 | 轻型普通货车 | 品牌型号 | 扬子牌YZK1022C4A |
车辆识别代码 | LMGC524AXDA104387 | 登记日期 | 2014-04-23 |
排量(L) | 2.8 | 实际车型 | |
使用性质 | 非营运 | ||
保险险种 | 交通强制险 | 保险期至 | 2025-03-08 |
行驶里程(KM) | 333658 | ||
核定载人数 | 5 | ||
是否存在抵押或其它他项权利情况 | 否 | ||
强制报废期止 | 2029-4-23 | ||
是否转出/转籍限制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衡正资评报字(2024年)第PG240127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2-22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转让方名称 | **** | |||
行为批准机构 | **县****办公室 | |||
评估备案机构 | **县****办公室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www.****.com/help/)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二、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三、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联交所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四、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转让方咨询、查看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有强制报废期;据评估报告记载:车身多处部件变形、修复、做漆,内饰部件磨损、缺失,发动机部件磨损、老化、生锈、渗油严重,底盘部件磨损、老化、生锈、多处部件渗油,电器设备老化;据转让方来函显示:因转让方更名导致与车辆证载所有人名称不一致,转让方已咨询过户相关部门,车辆成交后不存在二次过户情形等)、有关政策规定(包括车辆是否涉及转出/转籍限制等)后决定是否受让。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公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完全了解本次交易及过户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在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五、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同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过户保证金0.5万元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交易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支付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六、车辆移交前产生的交通违章(含交通违章扣分、交通违章罚款及滞纳金等)由转让方在过户前负责处理;除**联交所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外,本次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其他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联交所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https://www.****.com/News2017/Content?id=30233。 七、本次转让标的移交以实物现状为准,且不因与现状有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车辆移交后因车辆出现意外或其他情况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须在车辆交接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车辆过户转移登记手续,转让方负责协助,受让方须将车辆过户后的证件原件(行驶证、登记证书等)交至转让方和**联交所复印备案后,转让方在20日内按原路径无息退还其过户保证金。 八、受让方若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请自行缴纳有关税、费后办理。 九、本次转让不包含车辆车牌号码,公告显示排量为大约值,精确数值以登记证书为准,行驶里程以实际移交为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他连带责任。 十、备查资料:评估报告。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0.05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交易所****公司****分所秀山支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母海龙 | 联系电话 | 023-****8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