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768沈阳黎明航空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131台设备转让
(2024)2768****131台设备转让 报名
转让底价/出让底价: ¥70 万元
项目编号: ****
保证金: ¥21 万元
挂牌起止日期: 2024-11-25 ~ 2024-12-06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 **** | ||
标的名称 | (2024)2768****131台设备转让 | ||
是否国资 | 国资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唐女士 | 联系电话 | 024-****6102 |
资产描述 | 131台设备转让 |
项目子资产
实物类别 | 废旧资产 | ||
标的名称 | (2024)2768****131台设备转让 | ||
标的所在地区 | **省 / **市 | 数量 | 131 |
现场查勘安排 | 1、看货日期:2024年12月2日,需在11月29日之前与转让方联系提供进场人员名单。 2、集合入厂时间:9:00时。 3、地点:黎明厂4号门(**区东塔街6号)。 4、入厂要求:携带身份证,每家公司最多派2人进厂,服从公司统一路线,严禁在现场拍照,不能携带国外品牌手机及电子设备入厂。 5、联系人:石岩 159****4434。 6、报名要求:****公司公章的《现场踏勘确认承诺书》,在项目附件材料中自行下载。 |
其它披露信息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转让底价 | 70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次转让的机器设备新旧程度等情况以现场展示为准,评估报告和信息发布所载清单、数量仅供参考。在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转让标的实物数量、质量以现场勘验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责任,受让方不得以实物与评估报告明细不符提出异议或索赔,转让方也不承担违约责任,请意向受让方慎重报价。 2、意向受让方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接受个人报名。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3、自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已交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并与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沈交所指定对公账户。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转让方及沈交所有权扣除受让方保证金,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4、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后,与转让方签订安全协议,并向转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交易双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同时按转让方规定的时间将受让资产全部搬离出厂区。履约完成后在扣除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及其他应扣款项后,履约保证金若有剩余的,经双方确认后,转让方无息返还,,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补偿转让方,则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向受让方追索。 5、受让方实施拆解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区域与范围进行施工,服从转让方的现场管理和全面调动指挥,不得影响转让**常生产秩序。受让方须遵守国家有关拆运施工法律、法规,若因拆运导致周围设施损坏或出现超范围拆,以及在拆运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现场拆解、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同时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达到场平地净。 6、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所在地安全、环保监管部门的相关求,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对转让方以及安全、环保监管部门依法合规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受让方自行承担。 7、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发生的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 |||
重大事项披露信息 | 无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接受个人报名。 | |||
保证金设定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21万元人民币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处置方式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沈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价款转入到转让方指定帐户。 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
挂牌信息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延展,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同意按公告转让条件直接协议转让) | |||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
竞价规则
起始价(元) | 700000 | 加价幅度(元) | 1000 |
是否起始价报价 | 是 | 限时报价周期(秒) | 120 |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 2024-11-25 08:30:00 | 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 2024-12-09 10:20:00 |
转让方信息
转让方名称 | ****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批准文件名称 | 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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