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772-09和平区青年大街390-2号B座15号车库出租(租期3个月至5年)(第三次降价)
转让底价/出让底价: ¥0.0489 万元
项目编号: ****
保证金: ¥0.1000 万元
挂牌起止日期: 2024-11-25 ~ 2024-11-29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 **** | ||
标的名称 | (2024)2772-09**区青年大街390-2号B座15号车库出租(租期3个月至5年)(第三次降价) | ||
标的类型 | 权益性资产 | ||
交易机构项目联系人 | 庄女士 | 联系电话 | 024-****6102 |
资产描述 | 车库分别出租 | ||
现场查勘安排 | 联系人郝先生,电话136****6031 |
资产信息
资产所有(出租)方名称 | ****公司 | ||
所在地区 | **省/**市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批准文件名称 | 同意降价出租审批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标的信息
标的名称 | (2024)2772-09**区青年大街390-2号B座15号车库出租(租期3个月至5年)(第三次降价) | ||
标的地区 | **省/**市/**区 | ||
使用权价格(租金) | 0.0489万元/月 | 租赁期 | 3个月起租至5年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 | 起租日 | 按合同约定 |
出租面积(平方米) | 26.73 | ||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按季支付的方式,承租方应于协议签订后5****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第一期租金及承租履约保证金;当期租赁期到期前5****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下一期租金;出租方收到承租方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交付承租方。 | ||
装**平及附属设施 | 无 | ||
租金调整方式 | 无 | ||
押金支付要求 | 无 | ||
水、电、气、热、 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1.本标的租金包含物业费、采暖费,租赁期内该房屋发生的水费(如有)、电费由承租方承担。 | ||
出租标的使用用途要求 | 车库、仓储 | ||
坐落位置 | **区青年大街390-2号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承租方如欲对房屋涉及承重构件的改动,增加房屋负荷,以及从事危及毗邻房屋和整栋房屋安全的活动,必须先取得经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鉴定报告或证书,并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实施,改造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擅自改造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
披露信息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出租底价 | 0.0489万元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本次招租意向承租方须对标的不动产充分了解,双方经现场踏勘并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后方可报名。 | |||
出租条件 | 1、本次出租底价为月租金,租期为3个月起租至5年,以双方协商一致的租期为准,并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计算,标的具体情况以现场展示为准。 2、意向承租方须在挂牌截止日16:00前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沈****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 3、自确定为承租方后,待出租方履行完毕合同审批手续5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签订房产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与出租方结算租金。沈交所在接到出租方收到租金确认,并收到承租方交易服务费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无息原路径退回。 4、承租方按最终成交价1个月租金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至出租方,除非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承租履约保证金抵作租金。出租方向承租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收据。合同终止时承租方持保证金收据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出租方扣除所欠费用将余额无息返还给承租方。除出租方违约或双方协商一致外,如承租方单方面于租赁期满前解除本协议退租的,则出租方有权不退回承租履约保证金。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本次招租意向承租方须对标的不动产充分了解,双方经现场踏勘并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后方可报名。 | |||
保证金设定 | ||||
是否需要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0.1000万元人民币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保证金转租设置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 | |||
处置方式 | 1、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待承租方支付首期租金后,沈交所按照交易条件无息退还。 2、如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接受公告转让条件及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直接受让;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承租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承租方的出价低于出租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承租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的; (6)意向承租方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承租方成为最终承租方的,其保证金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承租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
挂牌信息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延展,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承租方 | 协议转让(意向承租方同意按公告出租条件直接协议承租) | |||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
竞价规则
起始价(元) | 489 | 加价幅度(元) | 100 |
是否起始价报价 | 是 | 限时报价周期(秒) | 120 |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 2024-11-25 08:30:00 | 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 2024-12-02 11: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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