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1月25日我局对抚****公司**高合金板材生产线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7489****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4﹞40号
关于抚****公司**高合金
板材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抚****公司:
你单位《抚****公司**高合金板材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委员会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抚****公司拟投资41206万元,在抚****公司西厂区,**一条高合金板材生产线(包含冷轧和热轧两种产品),新生产线投产后,原有轧钢生产线停产。
主要建设内容:**厂房1(面积18414㎡),主要布设热轧、冷轧、薄板精轧、板坯修磨、酸洗等设备,以及废水处理设施;利旧厂房2(面积3603㎡),主要布设厚板精整、配电室、水泵站等设施;厂房1内设置原料堆场和半成品堆场,**硫酸储罐(容积20m3)、硝酸储罐(容积15m3)和盐酸储罐(容积5m3)各一个,**废碱水池(容积120m3)和废酸水池(容积260m3)各1个,**废酸碱中和池2个(每个容积230m3),**沉淀池1个(容积100m3);其余公用辅助工程**或依托原有。
建设规模:项目改建后削减钢坯直接出售量5764t/a,新增板材加工能力5764t/a,板材加工能力达到9264t/a,不增加特钢总钢产能。
二、依据抚****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颗粒物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表1中“城镇建成区”浓度限值。
利用原有的2台罩式炉搬迁至新厂区,采用天然气作为原料,燃烧后废气通过排气筒(**;DA313;高30m)排放;**4台罩式炉,采用天然气作为原料,燃烧后3、4#罩式炉废气通过排气筒(**;DA314;高30m)排放, 5、6#罩式炉废气通过排气筒(**;DA315;高30m)排放;固溶热处理炉均采用天然气作为原料,燃烧后废气通过排气筒(**;DA319;高30m)排放;板坯修磨机安装布袋除尘器治理颗粒物后通过排气筒(**;DA310;高30m)排放;四辊可逆式热轧机安装塑烧板除尘器治理颗粒物后通过排气筒(**;DA311;高30m)排放;步进式加热炉采用天然气作为原料,废气通过排气筒(**;DA316;高30m)排放排放;辊底式板坯加热炉采用天然气作为原料,废气通过排气筒(**;DA317;高30m)排放;冷轧磨削主机安装布袋除尘器治理颗粒物后废气通过排气筒(**;DA312;高30m)排放;碱洗工序安装水雾喷淋装置(原料为生产用水)处理碱雾后废气通过排气筒(**;DA320;高30m)排放;酸洗工序安装碱雾喷淋装置(5级净化塔,采用氢氧化钠溶液和黄药溶液处理氮氧化物)处理酸雾后废气通过排气筒(**;DA321;高30m)排放;蒸汽发生器采用天然气作为原料,废气通过排气筒(**;DA318;高30m)排放;废酸池废气收集后,经碱液喷淋系统处理后,与酸洗工艺废气一同排放;硫酸、硝酸、盐酸采用储罐暂存,大小呼吸产生的废气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有组织硫酸雾、硝酸雾、氯化氢、颗粒物、SO2、NO2排放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及其修改单中表3排放限值。
本项目车间无组织颗粒物、硫酸雾、硝酸雾、氯化氢排放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及其修改单中表4排放浓度限值。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硫酸雾、硝酸雾、氯化氢、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浓度限值。
2.本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设施酸碱中和后,****处理厂;加热炉冷却用净环水,经净环系统(**)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轧机产生的铁皮和冲洗水进入沉淀池,铁皮定期捞干后回用于生产工序,沉淀池内废水经管网进入浊环系统。本项目进入浊环系统的废水,****处理厂,处理后部分废水回用,部分排入李石河。
板材厂生产废水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及其修改单中相关标准。****处理厂进水口和回用水参照执行《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技术规范》(HJ2019-2012)中综合污水处理设施回用水的主要水质控制指标。****处理厂处理后的部分废水直接外排,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及修改单表2直接排放标准;其中悬浮物和总氰化物执行《**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1排放浓度。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本项目采用独立水泥基础、减震、建筑隔声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噪声北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4类排放限值,其余三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排放限值。
4.本项目废机油、****公司统一转运至西厂区危废库暂存(依托;面积297m2),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氧化铁皮及废品、除尘灰回用于生产;废砂轮和废硝酸钠外售。
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规定。
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5.本项目按规范进行分区防渗。
6.本项目罐区设置有地坑、酸碱洗工序设置有应急事故池(**;有效容积70m3)。
7.本项目还应落实《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 号)的相关要求。
8.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并定期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9.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10.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1.本项目由**市生态****执法队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投产前,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
2024年11月22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