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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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年产300万套针织(纺织)输送纱装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江****经济开发区虎山**侧、葵花大道西侧虎山路1号,项目总投资10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0万元,项目总占地面积58221平方米,年产300万套针织(纺织)输送纱装置项目。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公司按《报告表》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排水管网。本项目设置雨、污排口各1个。超声波清洗废水、水喷淋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沉淀池+油水分离器,处理能力:5m3/d)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混合达接管标准后接入****处理厂深度处理。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熔融挤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与经负压收集的危废暂存间废气混合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压铸废气和脱模油雾(以非甲烷总烃计)经密闭设备管道收集至“静电油雾净化器+二级水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喷塑废气经车间密闭负压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固化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喷塑固化废气及天然气燃烧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至“冷却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DA001排气筒的非甲烷总烃、甲苯、苯乙烯、丙烯腈、乙苯、1,3-丁二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DA002排气筒的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其他生产工序或设备、设施”排放限值;DA003排气筒的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表面涂装”排放限值;DA004排气筒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排放限值,NMHC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表面涂装”排放限值。
金属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雾(以非甲烷总烃计)经设备自带静电式油雾净化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磁力抛光产生的颗粒物经自带防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其他未收集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非甲烷总烃、甲苯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浓度限值,丙烯腈、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苯乙烯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厂区内NMHC、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排放限值。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本项目废润滑油(HW08)、废油泥(HW08)、废油(HW08)、废油桶(HW08)、废切削油(HW09)、废包装桶(HW49)、除油装置(HW49)、废活性炭(HW49)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边角料(HW09)经压滤除油达到静置无滴漏后打包压块用于金属冶炼;回收塑粉回用于喷塑工序,废包装袋、不合格品、回收金属粉尘、废布袋、废****公司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6.按《**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改建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生活污水(接管量/环境外排量):废水量≤1560吨,
COD≤0.4992/0.0468吨、SS≤0.1560/0.0156吨、NH3-N≤0.0468/0.0023吨、TN≤0.0546/0.0234吨、TP≤0.0047/0.0005吨。
生产废水(接管量/环境外排量):废水量≤207吨,COD≤0.0792/0.0062吨、SS≤0.023/0.0021吨、NH3-N≤0.0034/0.0003吨、TN≤0.0007/0.0031吨、TP≤0.0001/0.00006吨、石油类≤0.0015/0.0018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VOCs≤0.3503吨(其中丙烯腈≤0.00009吨),颗粒物≤1.119吨、二氧化硫≤0.002吨、氮氧化物≤0.09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VOCs≤0.117吨(其中丙烯腈≤0.0001吨),颗粒物≤0.62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项目应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七、按《报告表》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市******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4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