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鑫宇鸿晟模具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605MADG4CQPXJ | 建设单位法人:黄振锋 |
黄振锋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市**区大沥镇盐步横江江心村橙园工业区6号之二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53-塑料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9-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大沥镇盐步横江江心村橙园工业区6号之二 |
经度:113.166968 纬度: 23.122911 | ****机关:****办公室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8-01 |
佛环南沥审〔2024〕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2024-09-06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00 |
20 | 运营单位名称:**** |
****0605MADG4CQPXJ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0605MADG4CQPXJ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101MA9UUKXC74 | 竣工时间:2024-08-25 |
2024-09-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9-05 |
2024-10-2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1-22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10281lGWB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建设项目位于******区大沥镇盐步横江江心村橙园工业区6号之二,属于**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建设项目选址位于**市**区大沥镇盐步横江江心村橙园工业区6****中心地理坐标:23°7'22.481"N,113°10'1.084"E),由****投资建设,属于**项目。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项目占地面积450平方米,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主要从事灯饰配件、日用品制品、包装盒加工生产,预计年产灯饰配件300万件、日用品制品200万件、包装盒100万件。核准的主要生产设备总规模:注塑机13台、搅拌机3台、破碎机5台、铣床2台、车床1台、火花机2台、磨床1台、钻床2台、磨刀机2台、焊机2台、行车2台、空压机1台、冷却塔1台,生产设备规格型号详见《报告表》表2-5。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建成后,占地面积为4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30平方米,实际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主要从事灯饰配件、日用品制品、包装盒加工生产,年产灯饰配件300万件、日用品制品200万件、包装盒100万件。实际生产规模为:注塑机13台、搅拌机3台、破碎机5台、铣床2台、车床1台、火花机2台、磨床1台、钻床2台、磨刀机2台、焊机2台、行车2台、空压机1台、冷却塔1台。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项目核准的生产工艺为:1.原材料-搅拌混料-注塑(破碎)-包装-成品;2.模具半成品-机加工-焊接-注塑模具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营运期间实际生产规模为:1.原材料(PP、ABS、PA、色母)-搅拌混料-注塑(破碎)-包装-成品;2.模具半成品-机加工-焊接-注塑模具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项目必须落实以下环保设施和措施:(一)项目方必须采取高效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落实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废气经收集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筒有机废气排放标准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4中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臭气排放标准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值及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项目方必须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按照《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落实项目无组织有机废气的治理措施,确保项目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浓度达到相应标准限值。项目塑料破碎、机加工过程产生的少量粉尘,项目方必须落实粉尘防治措施,加强车间通风,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较严值。(二)项目的生活污水排放量约63吨/年,项目方必须落实相应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预处理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项目冷却水必须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三)项目方对产生噪声源设备必须进行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做好隔音降噪工作,以减轻噪声对生产工人和附近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四)项目方必须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管理,实施分类收集。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油桶、含油废抹布等危险废物,必须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确保不产生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包装废料、沉降的金属粉尘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合理处置。生活垃圾统一由环卫部门收集清运。 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以落实的环保设施和措施如下:1.废气:项目搅拌混料、破碎过程会产生的塑料粉尘、模具机加工过程产生的金属粉尘、焊接工序产生的焊接烟尘,主要污染物均为颗粒物;经自然沉降和及时清扫后,通过加强车间通排风等措施,粉尘在车间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项目注塑工序会产生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酚类、甲苯、乙苯、氯苯类、二氯甲烷、臭气浓度等废气污染物;项目在13台注塑机工位上方设置上吸式集气罩,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由“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引至15米高的排气筒达标排放;未收集到的废气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换气等措施,并经大气扩散、周边植物吸收,最终以无组织形式排放。2.废水:本项目营运期间产生的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其排放量为63t/a。****处理厂处理集污范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处理厂处理,尾水排入雅瑶水道。同时,项目冷却水循环回用,不外排。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通过合理布局生产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型号的设备,噪声较大的设备进行适当的减振和降噪处理,加强设备维护和检修等综合措施,产生的厂界噪声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重大影响。4.项目生活垃圾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清运;项目产生的包装废料、沉降的金属粉尘等一般固体废物,收集后交由专业的回收单位回收处理;不及格品破碎后回用于生产;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油桶、含油废抹布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间后定期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落实以上固体废物防治措施,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项目方必须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制订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生产、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减少污染物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已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生产、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等,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0063 | 0 | 0 | 0 | 0.006 | 0.0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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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三级化粪池 | **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处理厂处理,尾水排入雅瑶水道。 | 本项目生活污水不在此次验收范围内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活性炭吸附装置 | 有组织(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的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甲苯)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无组织(丙烯腈)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中表4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无组织(苯乙烯)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新扩改建项目标准值;有无组织(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及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新扩改建项目标准值; | 项目注塑工序产生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由“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引至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 有组织排放:验收期间,本项目正常生产,根据监测结果,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平均值为0.64mg/m3,排放速率平均值为0.01085kg/h,小于标准中排放浓度限值100mg/m3;苯乙烯排放浓度低于方法检出限0.01mg/m3,小于标准中排放浓度限值50mg/m3;丙烯腈排放浓度低于方法检出限0.03mg/m3,小于标准中排放浓度限值0.5mg/m3;酚类化合物放浓度低于方法检出限0.3mg/m3,小于标准中排放浓度限值20mg/m3;甲苯排放浓度低于方法检出限0.01mg/m3,小于标准中排放浓度限值15mg/m3;乙苯排放浓度低于方法检出限0.01mg/m3,小于标准中排放浓度限值100mg/m3;氯苯类排放浓度为未检出ND,小于标准中排放浓度限值50mg/m3;二氯甲烷放浓度低于方法检出限0.3mg/m3,小于标准中排放浓度限值100mg/m3;臭气排放浓度平均值为284(无量纲),排放浓度最大值为354(无量纲),小于标准中排放浓度限值2000(无量纲);(注:1,3-丁二烯暂无检测方法进行监测) 无组织排放:验收期间,本项目正常生产,根据监测结果,项目产生的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最高值为0.59mg/m3,小于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4.0mg/m3;无组织废气甲苯的排放浓度低于方法检出限0.01mg/m3,小于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0.8mg/m3;无组织废气丙烯腈的排放浓度低于方法检出限0.03mg/m3,小于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0.1mg/m3;无组织废气苯乙烯的排放浓度低于方法检出限0.01mg/m3,小于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5.0mg/m3;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排放浓度最高值为17(无量纲),小于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20(无量纲);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验收期间,本项目正常生产,根据监测结果,项目注塑车间产生的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平均值为0.74mg/m3,小于标准中监控点处1小时平均浓度值6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高值为0.83mg/m3,小于标准中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 |
2 | 车间通风装置 | **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较严值 | 本项目产生的塑料粉尘、金属粉尘和焊接烟尘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经自然沉降和及时清扫后,通过加强车间通排风等措施,粉尘在车间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 根据监测结果,项目产生的无组织废气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最高值为0.617mg/m3,小于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1.0mg/m3。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隔声、吸声、减震等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3类区限值 | 本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对机械设备进行基础防震及通过车间阻隔和距离衰减等噪声防治措施后,项目厂界噪声符合标准限值要求。 | 根据监测结果,项目产生的厂界噪声北侧外1米昼间测量值最高值为58dB(A),夜间测量值最高值为48dB(A);厂界噪声东侧外1米昼间测量值最高值为61dB(A),夜间测量值最高值为47dB(A)。项目厂界南、西侧与邻厂共墙,无法监测。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项目方必须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管理,实施分类收集。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油桶、含油废抹布等危险废物,必须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确保不产生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包装废料、沉降的金属粉尘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合理处置。生活垃圾统一由环卫部门收集清运。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 项目生活垃圾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清运;项目产生的包装废料、沉降的金属粉尘等一般固体废物,收集后交由专业的回收单位回收处理;不及格品破碎后回用于生产;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油桶、含油废抹布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间后定期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落实以上固体废物防治措施,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1 | 项目方必须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制订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生产、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减少污染物排放。 | 本项目已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生产、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等,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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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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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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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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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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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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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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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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