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共**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交易活动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交易秩序,提高公共**交易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国拍卖法》、《公共**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河****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易监管的意见》(豫公管委〔20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交易,****政府(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股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集中采购、罚没物品拍卖、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碳排放权、特许经营权、林权等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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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十条 公共**交易实行目录制。列入交易目录的项目,应进入公共**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下列公共**交易项目应列入目录:
(一)依****政府(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政府采购项目;
(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勘查权、开采权;
(四)国有(集体)产权、股权交易;
(五)医药集中采购、二类疫苗和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采购;
(六)依法进行的公共债权转让,诉讼(涉案)资产、罚没物品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碳排放权、林权等交易;
(八)特许经营权等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共**交易。
第十一条 鼓励未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交易项目及非公共**交易项目进入公共**交易平台体系开展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对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拟定动态调整意见,公开听取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各地可结合实际增加进场交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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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方交易主体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投标单位由参与监督的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评标委****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关行为记入公共**交易不良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布。涉嫌犯罪的,****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直接影响交易结果公平公正性的,由公共**交易综合监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插手交易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