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2024年小麦绿色高产高效行动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市先科****公司
地址:**乌鲁****开发区(**区)**大道3707号空港物流四号馆4-3-07户
被投诉人1:**明德****公司
地址:**市团结南路御园公馆小区商业8号楼2层
被投诉人2:****
地址:******县埃塔北路红枣大厦
四、基本情况
**市先科****公司不服**明德****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就**县2024年小麦绿色高产高效行动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0月29****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按照中标单位所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机水溶肥)制造商为******公司,为大型企业。中标单位提供的产品制造商不符合招标文件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要求。大型企业是参加不了的,就单独资格审查通过不了,是如何中标的。
投诉事项二:中标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所有数据属于胡乱填写,****公司实际员工人数、中小企业划定类型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等,以恶意提升其竞争力,严重违背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公司我公司在天眼查网站查询到194人,****公司在去年其中1笔订单就30多万,**一个项目合同就50****公司所填写的人数10人,营业收入12万元,难道不是明显提供虚假材料。
投诉事项三:专家组评审项目不严谨对评分结果、对我公司投标文件相关部分评分过低。
投诉人称:一是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资格要求、中标单位中小企业声明函。法律依据:招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下方文字表述及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是中标单位所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和国家企业公示系统企业年报(附件2我公司提供关于******公司证明材料)。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三是按照招标文****公司的投标文件相关内容的得到的分数和评审结果分数存在很大的差异。相比而言中标单位的评审分数就很让人不理解。(我公司报价分就比中标单位的分数高,如果中标单位没有相关同类业绩也就不可能是满分,那怎么会是最终那个评审分数),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营业收入:10.434014万元,资产总额89.171654万元,中标单****政府采购项目经验。本项目为综合评分,其中考察供应商财务能力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直接关系到供应商是否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和稳定性来履行合同。营业收入只有10.434014万元,****政府采购项目经验的中标单位承担345万的项目能否正常履约,能否满足采购人的需求,需要商榷。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针对投诉事项一,经审查查明,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项资格要求2: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中标单位所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机水溶肥)制造商******公司为大型企业,系投标供应商对中小企业政策缺乏理解及操作有误,在编制声明函时出现“划型错误”。以上事实,具有上述证据材料等在案佐证。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四章 投诉处理,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二,经审查查明,中标单位所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啶虫脒、调环酸钙)制造商******公司为小型企业,投诉人所提供的微信截图、发票信息、天眼查系统截图(天眼查非工商信息官方查询平台,不具有公信力,通过其查询的信息不能作为有效证据)等资料并不能证明该企业类型划分有误。以上事实,具有上述证据材料等在案佐证。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四章 投诉处理,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三,经审查查明,通过检查供应商投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明细等资料,未发现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违规评分问题,中标单位****参与投标所提供的业绩统计一览表和合同履行情况均为真实证明材料,不存在投诉人所称的中标单****政府采购项目经验,以“营业收入”判断中标供应商能****政府采购政策。以上事实,具有上述证据材料等在案佐证。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四章 投诉处理,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一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二、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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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1日
附件信息:
处理决定书.pdf (2.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