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2027
通讯地址:**市华阳北路与**路交汇处 ****中心1栋一楼生态环境窗口
镇句环审〔2024〕35号
****: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1000万套包装隔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位于**市下蜀镇临港工业集中区5-18号**佳和(**)产业园,拟投资5229万元,本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包装隔板1000万套的生产能力。
该项目实施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
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从生态环境角
度考虑,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
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市****公司,接管标准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发泡、熟化、成型、烘干工序非甲烷总烃和苯乙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 -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2相关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排放限值,苯乙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1993)表1标准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
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边角料、废包装材料等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20)的相关要求。废活性炭、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对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三、本项目实施后,新增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非甲烷总烃≤0.0772t/a,其中苯乙烯≤0.0021t/a;无组织:非甲烷总烃≤0.0858t/a,其中苯乙烯≤0.0023t/a。
(2)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496/496吨,
化学需氧量≤0.1488/0.0248吨,悬浮物≤0.0744/ 0.005吨,氨氮≤0.0124/0.0025吨,总磷≤0.0015/0.0002吨,总氮≤0.0198/0.0074吨。
(3)固废: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
排污许可手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项目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市******执法局负责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