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朋虹街路面白改黑提升工程(S215线K318+988~K321+507段水泥路面改造工程)补遗书(第一号)
各投标人:
**区朋虹街路面白改黑提升工程(S215线K318+988~K321+507段水泥路面改造工程)(招标编号:****),现就有关事宜发布补充修改如下:
一、关于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
1、根据交法规〔2020〕1号文规定,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3.5.1条款原内容修改为:“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 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若有要求)、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彩色扫描件,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公章。”
2、招标文件中“**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cn)” 统一修改为“**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s://hwdms.****.cn)”。
3、原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序号15条目号17.2.1(1)内容修改为:开工预付款金额: 10 %签约合同价② 。
4、原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17.2预付款内容修改为:
17.2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本项约定为: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为10%签约合同价。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且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 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银行索赔履约 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2)材料、设备预付款:本工程材料、设备不支付预付款。
17.2.2 预付款保函
本项细化为:
承包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应按照本合同第17.2.1项规定使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本项约定为:
(1)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80%时扣完。
(2)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 3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
本补遗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补遗书内容若与招标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遗书内容为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约定时,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
建设单位: **市****建设局 (盖章)
招标人: ****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