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公司
120万t/a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取水许可
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介****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办理**介****公司生产能力由90万t/a核增至120万t/a矿井项目取水许可的申请》(介大煤字〔2024〕332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介****公司120万t/a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水**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经研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介****公司120万t/a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位于**市义棠镇田村北,****能源局以晋能源煤技函〔2023〕30****公司生产能力由90万t/a核增至120万t/a。******厅为该公司核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C140********112****4530),批准开采2-11号煤层,井田面积6.0036km2,开采标高810-300m。
二、同意该项目核定取水量26.55万m3/a,其中:生产取水量21.57万m3/a,生活取水量4.98 万m3/a。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为该矿处理后的矿坑涌水,职工生活取水水源为已取得取水许可的当地岩溶地下水。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项目取水。
三、同意项目矿坑水取水口位****处理站**池,坐标:东经111°47′20.7″,北纬36°58′03.7″;地下水取水口位于工业场地西部水源井,坐标:东经111°46′11.5″,北纬36°58′34.3″。****泵站及输水管道送至生产生活用水点。
四、该矿处理后的矿坑水水质所检测项指标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评价为Ⅲ类水,可以作为该项目生产用水水源。岩溶地下水水质所检测项指标按《地下水质量标准》评价为Ⅴ类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经处理后可以作为该项目职工生活用水水源。
五、基本同意该项目《报告书》提出的废污水处理方案。矿坑水经处理后回用,多余矿坑水应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水质后方可外排;工业场地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应全部回用,不得外排;业主应修建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污水收集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废污水不外排。
六、你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政府《关于印发**省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7﹞60号)的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取用水在线计量设施,并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并按时足额缴纳水**税。
七、你单位应严格遵守水**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加强节水、取水、用水、退水管理,完善计量设施和取水口在线监控计量设施,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鉴于该项目取水工程及设施已建成,你单位应及时组织自主验收,并提交有关自主验收资料,经我局发放取水许可电子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九、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水**论证报告书报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并加强属地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附件:**介****公司120万t/a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水**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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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