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公司
120万t/a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对郭庄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介****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介****公司生产能力由90万t/a核增至120万t/a矿井项目对郭庄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的申请》(介大煤字〔2024〕33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我局组织专家组对你单位编制的《**介****公司生产能力由90万t/a核增至120万t/a矿井项目对郭庄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并形成了《**介****公司120万t/a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对郭庄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介****公司120万t/a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位于**市义棠镇田村北,****能源局以晋能源煤技函〔2023〕30****公司生产能力由90万t/a核增至120万t/a。******厅为该公司核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C140********112****4530),批准开采2-11号煤层,井田面积6.0036km2,开采标高810-300m。
二、该项目处于郭庄泉域范围,不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内,距泉域重点保护区约37km。
三、原则同意《报告》有关评价结论。项目煤矿开采所形成的导水裂缝带、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将导致开采煤层以上含水层地下水水位下降或疏干、地表小泉小水减少甚至断流,会对井田及影响范围内地表水**、孔隙地下水**和裂隙地下水**产生影响。
四、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水**影响分析及防治措施。工程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项水**保护法律法规及规定,认真落实经审查批复的《报告》和《审查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并制定突发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置预案。
五、建设单位应采取严格的水**保护和防治措施。项目矿坑水经处理后回用,多余矿坑水应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水质后方可外排;工业场地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应全部回用,不得外排;业主应修建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污水收集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废污水不外排。
业主应对工业场地进行严格的分区防渗处理,废污水收集池、废污水管道、垃圾暂存处、危废暂存间等防渗层渗透系数应不大于1.0×10-10cm/s。
六、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报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并加强属地管理,****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在泉域范围内的水**保护方面的监督检查。
附件:**介****公司120万t/a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对郭庄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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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