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项目名称:**路(**路-**东路)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第三方检测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2024-11-14
**路(**路-**东路)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第三方检测答疑一
各投标人:
招标人现对**路(**路-**东路)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第三方检测(项目编号:****)答疑如下:
1、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技术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业绩和人员业绩”的评审要求,均要求提供多个检测费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检测业绩。请问:(1)我单位提供同一框架合同内的多个子合同业绩,且不同子合同业绩均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是仅计取一次得分还是予以多次计分(2)我单位承担的项目为中标为费率合同,合同签订过程中签订了合同暂定价,请问是否给予认可
答:(1)提供同一框架合同内的多个子合同业绩的,仅计取一次;(2)费率合同(合同签订过程中签订了合同暂定价的),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委员会不予认可。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57页“投标人业绩”和第58页“人员业绩”中均要求提供“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完成时间为准),具有单个合同检测费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检测业绩,每个业绩得3分,满分12分。”(1)根据市场调查,市政道路工程检测业绩工期普遍较短,且合同完成时间不好体现,同时为便于筛选较为优质的中标人,建议将上述“投标人业绩”和“人员业绩”中的“(以合同完成时间为准)”调整为“(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建设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严格执行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工作,施工单位自检资料不得作为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因此在以往的同类项目招标中,招标文件中关于此类业绩的要求均明确了“施工单位自检项目除外”,同时施工单位自检工作专业性和客观公正性均无法与第三方检测工作相提并论。本项目为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工作的项目,但上述“投标人业绩”和“人员业绩”要求中均未明确“施工单位自检除外”。请问:施工单位自检业绩是否满足上述“投标人业绩”和“人员业绩”要求
答:(1)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检测金额、工程内容等)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2)施工单位自检业绩不予认可。
3、问题:招标文件P57-P59页中投标人业绩及人员业绩要求:自2019年1月1日(以合同完成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及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单个合同检测费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检测业绩,每个得3分,满分12分。对业绩要求提出问题:施工单位委托的自检业绩是否予以认可。
答:施工单位委托的自检业绩不予认可。
其他内容不变,招标文件与本答疑不一致的,以本答疑为准,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知!
招标人:****
地址:**市**县店埠镇得心路与****中心大厦13楼
联 系 人:王玮
联系方式:0551-****6658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市**县店埠镇深秀路2****中心四楼B区
联 系 人:孙运龙
联系方式:0551-****8761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