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台温高速公路复线鳌江停车区经营场所、鳌江停车区超限站一层管理用房2处房产五年租赁权
甬台温高速公路复线鳌江停车区经营场所、鳌江停车区超限站一层管理用房2处房产五年租赁权
项目编号:****
70.00 万元(首年) |
出租面积:总面积282.96平方米,具体:东西双侧经营场所店铺面积合计约 205.2㎡,超限站一层管理用房面积合计约 77.76㎡。所有商铺面积、房屋面积以实际交付为准,如有差异租赁费不予调整。 |
交易品类 资产出租
出租用途 商业;其他
所在地区 **省 **市 **县
2024-11-26 |
2024-12-09 |
甬台温高速公路复线鳌江停车区经营场所、甬台温高速公路复线鳌江停车区超限站一层 |
项目咨询请联系 易先生、应女士|联系电话:137****6193 |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交易中心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状态 | 原经营场所、超限站一层管理用房合同分别于2025年1月14日、及2025年1月22日截止。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权证无,权利人********公司,已委托****经营管理。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以现场现状为准。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 否 。 4、是否设立居住权: 否 。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竞价方式:综合评议,详见综合评议文件。 7、意向承租方报名参加竞价之前,须查询和实地踏勘了解标的物的现状情况、权证情况、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相关审批文件资料以及周边环境等,就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和使用风险已作充分了解和预见。 |
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 |
联系人 | 张志坚 |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188****6570 | |
联系地址 | 甬台温高速公路复线鳌江停车区 |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70.00 万元(首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租金底价:70万元/年,其中,超限站一层管理用房租金为固定金额2.8万元/年(即该租金为不可竞争金额),在租赁期内保持不变。 租期5年,整体年租金递增率要求:第2年租金在第1年保底租金基础上增长率为2%;第3年租金在第2年保底租金基础上增长率为3%;第4年租金在第3年保底租金基础上增长率为4%;第5年租金在第4年保底租金基础上增长率为5%。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否 | ||
租金支付要求 | 一、甬台温高速公路复线鳌江停车区超限站一层管理用房租金支付: 1、租金先付后用,半年一付,第一年度首期的租金在合同签订前一次性缴清,其余年度租金在上期租期到期30日前一次性付清。 2、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支付或者拒绝支付以上租金,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当期应付而未付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乙方必须全数付清下期租金后方有权使用。 3、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甲方向乙方开具租金发票。 首期实际租金需****交易中心指定账户账户进行结算。所有因履行本合同,****银行手续费、税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账户或指定的账户调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发票由甲方开给乙方。 二、甬台温高速公路复线鳌江停车区经营场所租金支付: 租金先付后用,半年一付,第一年度首期的租金在合同签订前一次性缴清,其余半年度租金在上期租期到期30日前一次性付清。每半年度租赁费以全年保底租金按半年年度平均计算,按要求打入甲方指定账户。满一个合同年度后,各方于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对该合同上年度租赁费按照“在年保底租赁费与年营业额提取费中,两者取高值作为实际年租金。”的原则进行统一全年结算。当实际营业额提成金额高于保底租金时,乙方于结算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溢价租金至甲方指定账户。1个合同年度按365天计算(闰年为366天)。(首期实际租金需****交易中心指定账户账户进行结算)。 | 出租用途 | 餐饮业/商业****小吃店、超市)、管理用房。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经营项目和范围 1. 承租人租赁该房产经营范围: 1.1东西双侧经营场所店铺经营范围:特色小吃(含面点、小吃、茶饮)、超市(根据受让情况,明确经营范围及经营项目品牌); 1.2超限站一层管理用房用途:管理用房 。 2. 承租人不得经营第一条第1款未列明的商品或服务,也不得从事与第一条第1款无关的经营活动。关于第一条第1款经营范围规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界限发生争议时,由出租人确定,承租人应无条件服从。 3. 承租人引进其他经营项目须事先书面报出租人,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经营。 4.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营上述项目必须持有特别许可证的,承租人需自行办理相关特别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5. 承租人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经营项目,不得将标的物用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将标的物作为只对少数人开放、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 6. 承租人要严格执行租赁合同相关约定并遵从出租人的管理,且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价格必须经过出租人审核及书面确认后才能实施。 7. 本披露交易条件第一条约定的经营场地以外的甬台温高速公路复线鳌江停车区经营场所、超限站一层管理用房其他区域经营权仍归出租人,出租人有权进行新项目开发、开展展销展览活动,如需要承租人配合的,承租人应予以配合并承担相应合理的营销费用。 8.合同标的物交付标准及相关责任、费用界面: (1)合同标的物具体交付日期以出租人交付通知书为准。合同标的物交付标准:以现场现状为准。 (2)签订本合同之前,承租人已经了解并实地查看合同标的物、周边环境及合同标的物相关情况,对出租人提供的合同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已作充分了解和认可,并自行负责弥补和消除,保证不会以此为由向出租人提出主张,对于可能潜在的问题与风险均由承租人承担,并放弃索赔,出租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3)承租人确认,出租人的租赁房屋以实际现状交付给承租人使用。租赁期间房屋的日常管理维护由承租人负责,因承租人使用与管理不当引起的维修由承租人负责。 (4)承租人应在施工前将改造或装修设计方案及图纸提交出租人备案,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按规定实施,改造、装修工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工程实施过程中造成人身、财产等损害的,全部责任由承租人承担,与出租人无关。承租人的装修应采取文明施工,并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服从出租人日常管理,承租人在承租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拆除或破坏标的物内分隔墙体,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否则一切责任及损失概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 (5)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实际发生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卫生费、治安费、物业管理费、相关税费、土地收益金和租赁手续费等费用,均由承租人负责。承租人经营活动发生的经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的工资福利、电话费、易耗品、营销费、服务员统一服装费等)、相关税费和经营场所需添置的设施、设备等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必须按有关税收规定按期依法纳税。如有违反,一切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6)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独立的自来水分表接口以及足够容量的供电接口。因承租人用水、用电都是在出租人总表后装缴代扣,承租人应在收到出租人缴费凭据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将应缴费用支付给出租人,如因承租人未如期支付应缴费用而导致停水停电停工、产生滞纳金等问题,一切后果由承租人承担。 (7)承租人承租的经营场所须单独安装水、电表进行计量。承租人装修、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8)其他费用:营业区域内排污、垃圾清运等承租人日常经营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9)水电费及上述其他费用按月支付,承租人在收到出租人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费用至出租人指定账户。 (10)承租人应及时缴纳水电等公摊费用。 (11)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进行租赁房屋移交,甲、乙双方现场验收完成并书面确认的当日,即视为出租人向承租人正式移交租赁房屋。如承租人未按通知时间与出租人办理交付手续,则该书面通知中记载的日期视为正式交付日。 二、经营期限: 租赁期限:60个月。 三、履约保证金 承租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向出租人提供 首年成交价的30%(四舍五入取整数) 的履约保证金。承租人未能如期全额交清履约保证金的,不得进行营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交易中心指定账户进行结算)。 四、收银系统要求 1. 关于收银要求:承租人必须将全部营业收入录入出租人指定的收银系统,实现收银方式多样化,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等支付方式,所有支付方式必须在收银系统中体现,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承租人必须提供收银系统所需的基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所售商品目录等)。 营业款在出租人监督下由承租人收取,****服务区报备营业金额。承租人应在次月第3个工作日前向出租人提供上月实际月营业额及日营业额数据,出租人负责采取多种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从每天打印出的收银小票来汇总计算当月营业额)与承租人核对营业额数据,双方核对确认的数据不一致,以出租人确认的数据为准,但出租人须有真实合法的凭据为证。 2.承租人无条件服从出租人收银稽核相关管理要求,如发现承租人的营业款未进入收银机的,第一次发现,要求承租人按未进入收银机营业款的10倍支付违约金;如第二次发现,仍要求承租人按未进入收银机营业款的10倍支付违约金;一个合同年度内如发现3次以上营业款未进入收银机的,出租人罚款2万元或要求承租人按未进入收银机营业款的10倍支付违约金(两者取高值),且出租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3. 承租人经营所需的收银系统相关软硬件、网络设备、设备型号及网络架设标准需参考出租人要求安装、实施,所产生的设备采购、实施费用及合同期内维护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合同期内出租人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硬件环境和网络环境进行评估,对无法满足出租人规范要求的,承租人必须及时整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服务区至少具备一套备用收银设备,在突发故障且无法及时修复的情况下,能及时替换使用,确保营收数据完整性。承租人采购的收银系统(含网络架设)需达到出租人规定标准并经出租人确认后,才能投入使用。 五、水电费及其他费用 1.水电费收费标准:承租人承租的经营场所须单独安装水、电表进行计量。承租人装修、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出租人根据水电主管单位市场价格上浮10%收取(上浮的10%作为水电线路损耗备用金)。承租人****公司、水务公司原因出租人不能提供用电、用水发票所带来的风险。 2.其他费用:营业区域内排污、垃圾清运等承租人日常经营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3.水电费及上述其他费用按月支付,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水、电及其他应付费用****银行账户。 4.水电保证金:3000元(叁仟元整),合同到期,双方清算完后退还给承租人。 5.承租人应及时缴纳水电等公摊费用。 六、经营费用的承担 承租人经营活动发生的经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的工资福利、电话费、易耗品、营销费、服务员统一服装费等)、相关税费和经营场所需添置的设施、设备等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必须按有关税收规定按期依法纳税。如有违反,一切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七、保险 合同生效后,承租人应向声誉良好并有偿付能力的注册****公司购买公众责任险,保费由承租人承担。投保后,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报备有关保险单证,以复印件报备的,应加盖承租人公章。承租人应保证并负责保持前述保险覆盖完整的合同期。 八、参议人的最大股东(担保人)的权利义务 1、担保人完全了解承租人实际经营状态及债务情况,自愿以个人财产等为承租人就该合同履行下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其在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2、担保人担保方式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3、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项下的租金、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等。 4、担保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合同到期之日后两年内。 5、若出租人按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则担保期限为自出租人向承租人通知的终止合同之日次日起两年。 6、出租人与承租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无需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若出租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无需经担保人同意,但出租人必须及时通知担保人。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出租人依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时,出租人有权通知担保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行保证责任。 9、担保人保证责任为独立责任,不因甲、乙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而无效。 10、出租人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向担保人明示,担保人作为承租人担保人所应付的一切法律责任。担保人已看到并充分理解以上条款,且无异议。 九、其他约定事项 1、时间要求: (1)承租人营业时间应保证全年无休。 (2)超市项目必须保证每日24小时营业。 2、承租人应自行办理并于正式营业前向出租人出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并按规定进行年检。 十、其他:详见综合评议文件 | ||||
租期 | 5年 | ||||
有无免租期 | 无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租金支付能力的法人机构; 2、须为①特色小吃店的合法经营商,或者②超市的合法经营商,符合条件①或条件②其中之一即可,如果为有注册商标的品牌店的,须提供品牌有效授权等证明资料; 3、参议文件递交截止日前,在为评议人管理的项目服务中不存在应交未交租金情况; 4、参议人无不良****银行****中心本项目公告时间之后开具的征信报告(信用报告)为准);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选活动。违反该款规定的,相关参议均无效; 6、参议人的最大股东要为合同履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7、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20.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6:3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中心在项目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0个周期,已**0个工作日 | |
遴选方式 | 综合评议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公告挂牌期报名时间:2024年 11 月 26 日起至2024年 12 月9日16 时30分止(每天09时00分-11时30分,14时00分-16时30分,节假日除外)。参议人凭有效报名资料前往披露报名地点办理参议登记手续,并在公告期满日16时30分(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温馨提示:因技术、网络等原因,****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2、报名地点:**市黎明西路342****公司办公大楼401室(联系人:易先生137****6193、冯先生138****3185) 3、综合评议文件获取方式:参议人在报名后即可获取综合评议文件 4、递交参议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 12 月10 日9时30分 5、递交地点:**市鹿**海事路17号金可达商务楼三楼开标室1 6、综合评议时间:2024年 12 月 10日9 时 30 分 7、注:参议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4年 12 月 9 日16 时30分整。 8、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参议人,则信息披露终结。 9、信息披露期满后,若产生一个或一个以上合格参议人,则按照公告确定时间采用披露的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
项目附件 |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易先生、应女士 | 电话 | 137****6193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省**市鹿**海事路17号七楼 | 网址 | https://www.****.com/WZPT/ | |
**机构 | 名称 | 浙****公司 | 联系地址 | **市黎明西路342****公司办公大楼401室 |
联系人 | 易芳明 | 固定电话 | 137****6193 | |
手机 | 153****8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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