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瑞之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环评拟审批情况 详细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省**市樟木头镇樟洋富竹四街3号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司 |
项目概况 | ****,属于**项目,项目位于**省**市樟木头镇樟洋富竹四街3号(北纬22°52'16.824",东经114°4'55.506"),项目主要从事塑胶配件的加工生产。 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占地面积7200m2,建筑面积5000m2。项目主要从事塑胶配件的加工生产,加工生产塑胶配件180吨/年(250万个/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厨房系内部职工使用,项目的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烟管引至所在建筑物天面高空处达标排放,能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有关要求,不会对周围空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项目内的厨房以电为能源,其使用过程不会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项目在模具生产过程中需要对工件进行打磨加工,该过程中会产生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管理,周界外颗粒物浓度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项目色粉混料、塑胶边角料碎料过程有少量的粉尘扬起,以颗粒物计,通过加强车间管理后无组织排放,粉尘其厂界浓度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项目注塑、丝印、移印、烘干工序设置于密闭空间内,注塑、丝印、移印、烘干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活性炭装置处理后引至楼顶高空排放,经处理后,NMHC处理后排放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总VOCs有组织排放达到**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第Ⅱ时段限值。项目少量未经集气罩收集到的有机废气通过加强车间管理,丝印、移印、烘干工序产生的总VOCs厂界外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NMHC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其中收集到的恶臭废气其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经加强车间通风后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 项目厂区内实施雨污分流制,厂区内雨水经雨水收集管道收集后排放市政雨水管网。项目注塑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隔油隔渣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最后进入****处理厂处理后排入石马河,对石马河的水质影响不大。 经上述处理后,在建厂房的隔声以及距离的衰减,项目营运期噪声源对项目周围声环境质量影响较小,能够保证项目边界贡献值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预计不会对周围声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项目废包装材料、金属碎屑及边角料、次品经****公司处理;项目塑胶边角料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空压机油、废空压机油罐、废火花油、废火花油罐、含油金属碎屑、废油墨罐、废抹布、废网版、废活性炭分类收集后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经上述措施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经上述措施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在三个月内完成本厂区内部的雨污分流排水管道建设,并在市政排污管道接到本厂区门口的三个月内完成接驳管道。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在项目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4-11-26 |
联系人 | ****环境局****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0383 |
通讯地址 | **市樟木头镇银**路12号建设大厦九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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