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乌达莱新能源有限公司40%股权及相关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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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40%股权及相关债权 |
中船风电清洁能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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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119,637.28万元 人民币 |
20 |
2024-11-26 |
网络竞价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人民币119,637.278845万元,其中,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40%股权的转让底价为人民币85,204.5万元,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34,432.778845万元债权的转让底价为人民币34,432.778845万元。若本项目形成竞价,则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为股权部分的溢价。 2、2024年9月10日,标的企业召开了******公司股东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并批准了《关于公司2023年利润分配的议案》。根据该议案,标的企业对2023年利润进行分配,股东**北方龙源****公司应分配利润为17,749.973389万元(股比60%),股东中船风电清洁能源****公司应分配利润为 11,833.315593万元(股比40%),合计应分配利润29,583.288982万元,审计已将该事项模拟到评估基准日的财务报表里。本次评估引用模拟后的审计报告。 3、根据评估报告内容,标的企业目前位于热电大楼的生产经营场所系租赁取得,****经济开发区**路东查干街北锡林****公司办公楼,年租金合计2,771,463元/年(含物业费、取暖费、电梯维护费、监控维护及消防系统维护费),租赁费用由标的企业、华能阿巴嘎****公司和华能******公司分别按照56%、24%和20%的比例共同承担。 4、根据评估报告内容,标的企业合法享有的应收账款,即其在******公司**475兆瓦风电项目享有的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已作为各长期借款质押物。 5、截至本次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正在申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尚未纳入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本次评估****电站预计2027年之前能够纳入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具体详见评估报告内容。 6、因标的企业下辖的风电项目尚未纳入前述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若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2年内国家主管部委未将本项目纳入补贴目录,则受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将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恢复至交易前的状态,转让方返还交易价款并承担期间资金成本(扣除受让方持股期间的现金收益及孳息,利率为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同时由转让方在收到交易价款后向受让方开具相同****银行保函作为合同解除并退还交易价款的履约保证。 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82号)规定:“2018年底之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0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底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新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全面实现平价上网,国家不再补贴”。标的企业根据《关于******公司**475兆瓦风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锡发改价字[2020]21号)的批复,按0.47元/千瓦时确认电力收入,截至2024年4月30日,标的企业确认的电力收入包含电价补贴收入共计727,791,514.50元(不含税),标的企业尚未收到该补贴款项。本次评估假设未来年度申请能取得批复并可收回前述电价补贴收入。详见评估报告内容。 8、标****银行****分行、****银行****公司****分行、****银行****公司**市支行、****公司****分行签订的借款合****交易所备查文件。 9、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外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的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的17时前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截止信息披露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且北交所收到意向受让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的。 4.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 (1)本方承诺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如采用分期付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价款即不低于总价款的51%(含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其余款项应当****银行保函,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首期付款支付后12个月;如采用一次性付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2)本方同意成为受让方后,除本次转让的债权外,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3)本方知悉并认可标的企业下辖的风电项目尚未纳入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若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2年内国家主管部委未将本项目纳入补贴目录,则受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将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恢复至交易前的状态,转让方返还交易价款并承担期间资金成本(扣除受让方持股期间的现金收益及孳息,利率为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同时由转让方在收到交易价款后向受让方开具相同****银行保函作为合同解除并退还交易价款的履约保证。 (4)本方保证用于购买产权交易标的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使用该等资金受让产权交易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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