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质疑公示
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观山街道西二环235号北大**梦想城项目9号地块第9-A01、9-S01号(A01)1单元25层25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1、**博尔****公司和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父女关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时春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时佳鑫;两者之间有串标嫌疑。同****公司员工。 2、**博尔****公司、贵****公司、******公司3家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其3家供应商的报价均属于顶额报价,且报价之间幅度在200-300左右,有围标串标嫌疑。 3、评审过程中,客观分评审条款内容:“培训教材编制能力”该项,我公司按照相关要求提供了相关材料,但评审专家给****公司提供的材料分数不符合。
事实依据:1、我公司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明,**博尔****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时春明;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时佳鑫,两人为父女关系。另查明,****公司员工,经****出席政府组织的相关活动。相关证明材料:1、2024年3月28日中午09时许,****事业局开展“工伤职工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会议”时,****公司出席会议;2、2024年8月28日下午13时许,****联合会组织的“**贵安残疾人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评价”工作中,****公司在我公司楼下迎接评价组一****公司开展相应评价工作;2024年10月30日下午14:30时许,****联合会组织的“关于签订定点康复机构协议管理服务合同暨召开2024年新增定点康复机构业务培训会议”时,****公司出席会议。 2、**博尔****公司、贵****公司、******公司3家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其3家供应商的报价均属于顶额报价,且报价之间幅度在200-300左右。其中贵****公司、******公司最终得分分别为37.04分和22.63分。明显具有围标嫌疑。 3、我公司在“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评审公示”中得知,我公司客观分评审条款内容:“培训教材编制能力”该项,得分为1分。根据评审条款要求“拥有培训教材编制能力,有相关的培训教材,每提供一套教材得 1 分(以上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最多得 3 分;承诺中标后编制培训教材的得 1分(承诺函格式自拟),不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 相关佐证材料的不得分。”针对该项评审条款,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515”****公司所提供的4套编制培训教材的目录以及中标后编制培训教材的“承诺书”,并在投标文件中516页-585页展示了4套培训教材,培训教材分别为:515页-541页“工伤保险业务规程讲解培训教材”;542页-559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培训教材”;560页-573页“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预防培训教材”;574页-585页“双孔机制在工伤预防中的应用培训教材”。根据评审要求,****公司应该得分为3分,而评审专家为该项打分为1分。
法律依据:1、****公司、****公司、承硕会务3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3、4、5、6、7款规定; 2、****公司、****公司、承硕会务3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4款规定; 3、****公司、鑫志安2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2款规定; 4、****公司评分有偏差的行为违反了1、《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
事实依据:1、我公司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明,**博尔****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时春明;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时佳鑫,两人为父女关系。另查明,****公司员工,经****出席政府组织的相关活动。相关证明材料:1、2024年3月28日中午09时许,****事业局开展“工伤职工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会议”时,****公司出席会议;2、2024年8月28日下午13时许,****联合会组织的“**贵安残疾人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评价”工作中,****公司在我公司楼下迎接评价组一****公司开展相应评价工作;2024年10月30日下午14:30时许,****联合会组织的“关于签订定点康复机构协议管理服务合同暨召开2024年新增定点康复机构业务培训会议”时,****公司出席会议。 2、**博尔****公司、贵****公司、******公司3家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其3家供应商的报价均属于顶额报价,且报价之间幅度在200-300左右。其中贵****公司、******公司最终得分分别为37.04分和22.63分。明显具有围标嫌疑。 3、我公司在“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评审公示”中得知,我公司客观分评审条款内容:“培训教材编制能力”该项,得分为1分。根据评审条款要求“拥有培训教材编制能力,有相关的培训教材,每提供一套教材得 1 分(以上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最多得 3 分;承诺中标后编制培训教材的得 1分(承诺函格式自拟),不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 相关佐证材料的不得分。”针对该项评审条款,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515”****公司所提供的4套编制培训教材的目录以及中标后编制培训教材的“承诺书”,并在投标文件中516页-585页展示了4套培训教材,培训教材分别为:515页-541页“工伤保险业务规程讲解培训教材”;542页-559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培训教材”;560页-573页“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预防培训教材”;574页-585页“双孔机制在工伤预防中的应用培训教材”。根据评审要求,****公司应该得分为3分,而评审专家为该项打分为1分。
法律依据:1、****公司、****公司、承硕会务3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3、4、5、6、7款规定; 2、****公司、****公司、承硕会务3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4款规定; 3、****公司、鑫志安2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2款规定; 4、****公司评分有偏差的行为违反了1、《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
请求:1、请求评审专家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处理;****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再次认真、详实的评审,给予公平公正的评审结果; 2、请求相关部门对本次成交结果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处理; 3、请求****公司、****公司、****公司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公司提出的质疑,****公司提出的质疑,作出以下回复: 1、经查参与本项目的“**博尔****公司”法定代表人(时春明)、股东(王敏),与“贵****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佳鑫)、股东(张志)不存在直接控股及管理关系。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发现“**博尔****公司”及“贵****公司”****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贵单位提供有关质疑证明材料及质疑事项描述“贵****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佳鑫)代表“**博尔****公司”出席有关业****政府采购活动无关联性,贵公司提供的证明****政府采购活动围标、串标行为的事实依据。 2、根据本项目开标记录“**博尔****公司”投标报价:773694.00元、“贵****公司”投标报价:774000.00元、“******公司”投标报价:774200.00元,三家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均未超出本项目采购预算及限价,投标报价有效。三家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存在规律性差异,投标报价属于供应商自主性行为,贵公司提供的证明****政府采购活动围标、串标行为的事实依据。 3、本项目****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电子评标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公司参与本项目提供的评审项(拥有培训教材编制能力)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招标代理****委员会成员了解到,****委员会****公司提供的“培训教材证明材料”属于培训教材,****委员会****公司提供的“培训教材证明材料”无法完全证明其为“培训教材”,****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委员会成员对该评审项得出最终评审结果。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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