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年产2000吨活性炭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的批复
关于**县年产2000吨活性炭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11-26 10:29
靖州县华****公司: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办理靖州县年产2000吨活性炭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申请资料齐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34号令)的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靖州县华****公司水**论证报告表》(报批稿)及其审查意见,基本同意靖州县华****公司年平均取水量为2.144万立方米,****水库,取水口位于**县靖州县甘棠**原村。
二、你单位应认真落实水**论证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水**和水生态保护措施,废水需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你单位应当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施,取退水计量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检定或校核,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准确,每季度向我局报送实际取用水情况,按时依法足额缴纳水**费。
四、鉴于本供水点已建成投产,你单位应在本批复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报送取水工程验收资料,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五、你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年度取用水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机关批准的用水计划取水,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工作,积极配**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六、本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取水时,你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到我局办理延续取水许可手续。在本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若取水用途、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进行水**论证和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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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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