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C12栋二楼招租项目
公告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 **** | 项目名称 | 市场C12栋二楼招租项目 |
起始日期 | 2024年11月27日 09时00分00秒 | 结束日期 | 2024年12月10日 17时00分00秒 |
资产信息
资产现状 | 在租 | 地址 | **省**市******中心批发市场(朱**路店) |
装修情况 | 简装 | 面积/数量 | 1100.00平方米 |
权属情况 | 其它权属证明 | 资产性质 | 商业类 |
是否涉及优先承租权 | 是 |
招租信息
是否允许转租,分租 | 否 | 出租期 | 24月 |
报价有效期 | 120天 | 免租期 | 无 |
租金是否含税 | 是 | 签订合同期限 | 《公开招租结果通知书》发出后10个工作日 |
招租底价 | 14元/平方米/月 | 租金支付方式 | 半年付 |
是否允许承租方进行二次装修 | 是 | 资产用途限定 | 商业(市场配套设施-招待所) |
履约条件 | 1.招租时招租面积以招租公告为准。请竞价人务必自行实地踏勘和了解招租标的之现状。竞价人一旦参加竞价,即表明已了解和认可所招租标的品质、权属情况及其他瑕疵。 2.承租人须按照合同要求,递交租赁保证金5000元。 3.在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不得擅自更改事先已提交的承租物业用途规划、不得发生转让、转租或分租。 4.如竞价人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参与本项目,如已中选的招租人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 (1)在本项目之前曾发生过物业租赁期间存在转租、分租行为的; (2)在本项目之前的物业租赁期间存在累计欠租两个月租金及以上的; (3)租赁物业到期后仍违法占用物业的。 5.除有严重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条文外,承租人必须遵守《房屋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所有约定条款;否则招租人将不予签订或有权单方提前解除合同。 |
租赁费用相关信息
履约保证金金额 | 5000元 | 物业管理费 | 人民币4元/㎡/月 |
空调费 | 无 | 水费 | 有,据实支付 |
电费 | 有,据实支付 | 其他 | 无 |
交易方式
公告期满,有两家(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 网络竞价(多轮报价) | ||
公告期满,仅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 如公开招租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报名者,可以采取协议租赁方式,并按规定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方可实施,但租金标准仍不得低于招租底价。 | ||
公告期满,无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 经公开招租无报名者,自动**两个报名周期,如再无报名者,经原决策机构批准,可按不低于招租底价90%的价格重新公开招租。 |
报名须知
报名方式 | 同时支持线上和线下报名 | ||
潜在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 1.承租对象为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其他经营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承租方不能有违法犯罪记录,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卫生安全等事件。 3.承租方需要遵守安全生产和食品卫生安全的规定,不得从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活动。 4.自然人承租方需要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个人信用。 | ||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1.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信息查询单或工商部门相关证明文件打印件,加盖公章(参考网址:http://www.****.cn/index.html); 2.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资格条件第2、3、4条的承诺函,加盖公章。(自然人需签字)。 | ||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4年12月10日 17时00分00秒 |
交易机构信息
名称 | **** | 地址 | **省**市金环路318****中心1号楼11楼1102室 |
联系人 | 樊先生;吴女士 | 联系方式 | 182****5065;185****0865 |
邮箱 | ****@163.com |
出租方信息
名称 | ****中心****公司 |
交易保证金
金额 | 46,200元 | ||
收款信息 | 请有意向的潜在承租方登录阳光租赁平台,根据平台操作指引选择有意向的招租项目进行报名和缴纳招租保证金(阳光租赁平台地址:https://trade.****.com/ggzy/center/#/login) | ||
交易保证金缴纳截至时间 | 2024年12月10日 17时00分00秒 |
其他
公告发布媒体 | 阳光租赁平台https://rent.****.com/ | ||
特殊事项说明 | 本次公开招租的行为是按照《深国资委【2020】132号》文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招租交易机构(****)负责交易程序的组织工作。招租人在招租公告及招租文件中关于招租物业的描述情况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招租人保证本次招租的物业是指国有企业所有、受托管理或掌握实际控制权的,按法律法规可用于租赁的物业。因上述物业产权情况及描述情况存在的瑕疵;招租人与原承租方的相关物业纠纷;招租人根据原合同及相关规定确定“优先承租权人”的相关事项均与招租交易机构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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