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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射府公〔2024〕17号),拟将7.5612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涪江右岸**市瞿河场镇段防洪治理工程项目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等相关规定,****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保障局等部门共同就拟征收的集体土地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及面积(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镇 | 村 (社区) | 组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其他 农用地 | |||
瞿河 | 葫芦井 | 1 | 1.2226 | 1.2226 | 0.0191 | 0.1322 | 1.0713 | ||||
2 | 0.5107 | 0.5107 | 0.5107 | ||||||||
3 | 1.1549 | 0.9709 | 0.9574 | 0.0135 | 0.184 | ||||||
4 | 0.6563 | 0.6563 | 0.001 | 0.6315 | 0.0235 | 0.0003 | |||||
5 | 1.0324 | 0.535 | 0.1507 | 0.3616 | 0.0112 | 0.0115 | 0.4974 | ||||
6 | 1.2679 | 0.3102 | 0.1404 | 0.1112 | 0.0586 | 0.9577 | |||||
金龟寺 | 1 | 1.3801 | 1.1882 | 0.2923 | 0.7399 | 0.156 | 0.1919 | ||||
2 | 0.3363 | 0.2267 | 0.146 | 0.0807 | 0.1096 | ||||||
集体土地小计 | 7.5612 | 5.6206 | 0.4631 | 0.1322 | 4.5588 | 0.1459 | 0.3206 | 1.9406 |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土地征收拟用于涪江右岸**市瞿河场镇段防洪治理工程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关于公布全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射府发〔2023〕16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4〕218号)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经双方核实后,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所有者。
四、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应安置人员由****小组负责实行农业、多途径就业、自谋职业等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照《******保障厅****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执行。
五、其他事项
****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社区)、****小组范围内张贴,公告时间30天,从2024年11月11日至2024年12月10日止。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前,****政府反映并申请听证,达到听证条件的,****政府****规划局组织听证。公告及听证完成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举行听证的,在召开听证会次日起)1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权利****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将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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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