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康塑胶管材有限公司拟处置192台机器设备
****拟处置192台机器设备
****
挂牌价: 30.59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11-27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2-03
设备类/存货类
资产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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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董迪
联系电话: ****2134
部门负责人: 袁颖
联系电话: ****213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436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拟处置192台机器设备 |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区 | ||||||||
**华夏****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4-05-31 | ||||||||
**津智国有****公司 | 类型备案 | ||||||||
2024-09-06 | |||||||||
37.753 | 账面价值(万元)36.782729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2、转让方承诺该标的资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对外租借、无抵押、无担保、无被非转让方占用情况。 该项目评估范围的资产评估值为含增值税市场价值,未包含设备在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拆除、运输及清理等费用。 |
详见《设备明细表》 |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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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新大路185号 |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崔世强 | 成立日期2000-05-16 | ||||||||||
960万元(人民币) | |||||||||||
****公司 | 所属行业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
911********965250A | 经营规模小型 | ||||||||||
塑料及塑料制品制造;塑料模具制造、修理;化工(不含易毒品、危险品);为企业及家庭提供劳务服务;塑料及塑料制品批发兼零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普通货运。(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 |||||||||||
董事会决议 |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
**津智国有****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0000MA06DU304A | ||||||||||
****清算组 | 批准日期2024-07-09 |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清算组决议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2024-11-27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2-03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本标的资产均按现状转让,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 2.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交易机构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时须向**产权提供《承诺函》及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曹女士 电话:136****3314)。 3.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为完成标的资产清(拆)运工作所需的国家及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资质、条件和限制,如因受让方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或按原用途使用而造成危险或出现事故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4.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截止日前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指定账户,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并报价后,视为已对转让标的资产完成现场踏勘,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对其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同时视为已承诺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与条件,并承担非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交易风险。 5.若在挂牌期满时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按照协议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已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若产生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转让,其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经竞价确定的最终受让方,其保证金转为相应交易价款。未确认为最终受让方的按照**产权有关规定和程序原额原路径退还交易保证金。 6.最终受让方应在**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且签订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交****银行帐户。 7.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有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已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程序或网络竞价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3)最终受让方未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4)最终受让方未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交****银行帐户的; 8.本次产权交易产生的双方全部费用(包括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均由受让方承担。标的资产拆除、移交涉及的一切费用及税费由受让方自理,受让方在拆除、移交过程中应遵守转让方的规章、制度以及转让方的工作作息时间。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责任由受让方自负。 9.受让方须自交易双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资产的清(拆)运。受让方未在转让方要求的时限内清(拆)运完毕的,转让方有权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运输及存放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0.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等方面瑕疵为由要求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11.受让方须同意在**产权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2.该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无 | |||||||||||
否 | |||||||||||
是 | |||||||||||
9 | |||||||||||
否 |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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