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
《****政府关于审批**市再生**综合循环 利用建设项目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五府 (〔2024〕67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政府将集体所有农用地1.7850公顷(含耕地 0.2395公顷)、未利用地0.1083公顷,以及国有农用地0.0299 公顷(含耕地0.0024公顷)、未利用地0.0074公顷转为建设用 地;同意征收五****村委会番中村、****小组 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土地,合计2.6008公顷。具体 位置详见宗地勘测定界图。
二、你市政府应按照《**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 法》(琼办发〔2022〕4号)要求,采取有效防范化解社会稳定 风险措施后,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 施程序,按照《****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 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土地 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按规定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同时按照《**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 老保险,确保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征地补偿安置不 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 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你市政府应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本次批准的用地应按规划和呈报用途安排作为环卫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兴建不符合国家及我省供 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得变相开发房地产。因规划调整、 产业发展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供地的,****政府批准。 土地供应手续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次申请用地属于单独选址的划拨用地,按照《财政部 国****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 费玫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和《财政部国土 **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 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等规定,不需缴纳新增建设 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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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自然**督察**局,省自然**和规划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