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7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天官第8.10.13号(现地址天官路20号)1幢非住宅用房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L3240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2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2-10 |
出租底价 | 1.6 元/㎡/天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陈女士、楼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587、****5368 |
联系地址 | **市上**香樟街2****中心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天官第8.10.13号(现地址天官路20号)1幢非住宅用房 | ||
坐落位置 | ****天官第8.10.13号1幢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杭房权证高新更字第****880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445.96 | |||
房屋用途 | 非住宅 | |||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其他披露事项 | 1、出租标的位于**区长河街道天官路20号,招租面积约1385.96平方米(含公摊,下同),出租标的无单独的产权证,为杭房权证高新更字第****880号房屋所有权证的部分,证载用途为非住宅;出租标的所在土地为杭滨国用(2004)字第00005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部分,证载用途为综合,证载使用权类型为划拨,附记载明的实际用途为办公用房。若本次出租标的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招租面积有差异的,以产证面积为准,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 2、出租标****供销**总社所有(以下简称“产权方”),根据产权方与****商业****公司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标的由****商业****公司向产权方进行租赁并对外招租,租赁期限为15年(自2024年7月1日至2039年6月30日止),出租方据此展开本次招租事宜。 3、出租标的面积、质量、房屋内设施、设备等以移交时的现场现状为准。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1.6元/平方米/天 | |||
出租面积(㎡) | 1385.96 | ||||
租赁期 | 自起租日起至2034年6月30日止。 | ||||
起租日 | 以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为准 | ||||
免租期 | 给予承租方6个月的装修免租期,自起租日之日起计算满6个月之日止。该装修免租期计入租赁期限但不计租金,装修免租期仅供承租方作装修及前期准备之用;装修免租期内仅免除租金,与使用房屋及经营相关的其他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 ||||
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按6个月为一期支付,先付后用,承租方应于《长河历史文化街区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生效后、装修免租期结束前的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租金,此后每期租金的支付时间为每一期租金到期前一个月支付下一期租金。一个年度按365天计算。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限内,自起租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日租金不变;自2026年7月1日起租金开始递增,每两年(24个月)为一个递增周期,每期租金在上一期租金基础上递增5%,直到租赁期限届满,最后一期不足24个月的按一期计算递增。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租赁保证金为首年的6个月租金,《长河历史文化街区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长河历史文化街区商业用房租赁合同》 | ||||
出租用途要求 | 酒店,1层为酒店商业配套,宜引入本地餐饮、零售、文创等业态,2-4层为酒店客房,要求客房装修应结合长河本地文化特色,承租方仅可自营使用,不得转租,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或违反有关法。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长河历史文化街区商业用房租赁合同》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长河历史文化街区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长河历史文化街区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长河历史文化街区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若有)由出租方在承租方完成租赁保证金的支付或收到承租方出具的履约保函后书面通知杭交所原路径返还承租方。 (3)出租标的租赁保证金为首年的6个月租金,《长河历史文化街区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承租方应以现金方式支付或提供经出租****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开具的保证金额为6****银行履约保函,作为承租方按合同约定履约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承租方应付的租金、水费、电费、网络费、违约金及损失等各项费用。****银行履约保函形式的,承租方需确保保函在租赁期限内始终处于有效期内;若保函期限无法覆盖租赁期限的,承租方须提前做好续期准备,或于过期前须**保函期限。 租赁关系终止时,在《长河历史文化街区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终止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将租赁保证金〔在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作出扣除(如有)后〕一次性无息退还承租****银行履约保函注销。 (4)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出租标的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意向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意向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意向承租方承诺独自承担责任,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5)杭滨国用(2004)字第00005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用途为综合,证载使用权类型为划拨,附记载明的实际用途为办公用房。租赁期间,因证载用途与租赁用途不一致而需要办理工商审批、消防审批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应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审批并承担审批手续所需相关费用,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承租方已明确知悉并接受租赁房屋的规划用途、产权情况、性质等限制条件,承租方承诺不因此提出索赔。承租方对其租赁用途所需的相关审批、备案、办证等手续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要求均已清楚了解,对相应风险已知悉并自愿承担。 (7)承租方开展及经营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的程序和执照,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8)出租方不对承租方承租的出租标的区域及门前三包范围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承租方自行负责承租的出租标的区域及门前三包范围物业管理并承担费用。若涉及长河历史文化街区整体管理需要,长河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方拟向出租标的使用人(承租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承租方自愿按照管理方要求缴纳相应物业管理费。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出租方仅负责房屋主体结构的修缮(如承租方进行的装修、增建增设及改建的附属设施及设备除外),其他均由承租方负责维护维修。 承租方在《长河历史文化街区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方委托或授权第三方运营单位负责长河历史文化街区的运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审核店招样式、装修风格、经营时间、活动聚举办、费用收取等。承租方对此予以接受和认可,****公司对长河历史文化街区的运营管理。具体详见《长河历史文化街区商业用房租赁合同》样本。 (9)租赁期限内,承租方需对出租标的进行装修、改造的,承租方应按照出租方要求缴纳装修保证金;装修保证金用于担保承租方在装修期间不存在任何违规装修行为及对出租标的和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损坏赔偿责任,由出租方直接予以抵扣承租方应承担的前述赔偿责任。装修结束后,经出租方(或****公司)验收确认不存在前述需承担赔偿责任情形的,由出租方于收到承租方开具收款收据后十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承租方。装修保证金,承租方应于入场装修前5个工作日内,按20000元/层的标准向出租方缴纳;未缴纳装修保证金的,不得入场装修。 (10)出租标的所属长河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应根据《**市历史文化街区建筑保护条例》的相关要求,确保出租标的的外立面、门面等装修风格应符合上述条例要求,主体结构、外立面等应完好无损。如造成主体结构或街区内外墙体的损坏等,出租方可以制止并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直至通知承租方解除合同并赔偿出租方损失,装修引起的相应责任均由承租方负责处理、承担责任及费用。 (11)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长河历史文化街区商业用房租赁合同》样本。 3、出租标的的交接:本次出租标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承租方签署《长河历史文化街区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即视为出租标的已完成交付。本次出租标的交付按房屋室内、室外、外立面等现状交付,因后续运营需要的设施设备安装、改造、扩容及外立面改造装修等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如上述改造、安装等涉及到现使用方、相邻的使用方或第三方的,由承租方自行与相邻的使用方或相关第三方进行协调。具体详见出租方提供的《长河历史文化街区商业用房租赁合同》样本。 4、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交易服务费如下:出租标的有二个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按首年的一个月租金计收(超过99万元的按99万元计收)。出租标的只有一位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按首年的半个月租金计收(超过70万元的按70万元计收)。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酒店管理”或“住宿服务”、成立时间三年及以上。 【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须提供其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证载的经营范围应包含“酒店管理”或“住宿服务”字样,截止信息披露截止日,营业执照证载的成立时间3年及以上。】 2、未被列入相关失信被执行人或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执行标准: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n/)查询无记录;信用中国(www.****.cn)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无记录。】 3、本次租赁权交易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竞拍。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单先生 | 联系电话 | 157****6559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0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长河历史文化街区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租赁保证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长河历史文化街区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若有)由出租方在承租方完成租赁保证金的支付或收到承租方出具的履约保函后书面通知杭交所原路径返还承租方;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0.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