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局**分局拟对****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根据****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11月27日至2024年12月03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市台城上朗路386****环境局**分局,邮编:529200
联系电话:0750-****144
传 真:0750-****91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市 |
建设单位 | **** |
项目概况 | ********工业园工业大道4号,于2008年3月19****环境保护局审批通过的《关于****年加工生产80万件木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台环技[2008]22号),报批规模为:年加工生产木器工艺品20万件、木画框制品59.5万件和仿古类家私5000件。改扩建后新增发泡镜框5000件。将原有项目烘木车间更改为喷漆车间2,原有项目生产车间改为喷漆车间3,烘干炉使用能源由使用木材改为使用电能。 |
环评机构 | **市****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主要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影响。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项目喷漆车间1的调漆、喷漆、烘干废气采用密闭收集,经水帘柜+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后,通过20m排气筒DA001排放;脱模、发泡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后,通过20m排气筒DA002排放;喷漆车间2的调漆、喷漆、烘干废气采用密闭收集,经水帘柜+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3排放;喷漆车间3的调漆、喷漆、烘干废气采用密闭收集,经水帘柜+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后,通过20m排气筒DA004排放,根据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一览表,发泡废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脱模、调漆、喷漆、烘干废气产生的VOCs、甲苯与二甲苯满足**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打磨粉尘产生的颗粒物满足**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厂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二)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处理厂,执行**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处理厂进水标准的较严者。水帘柜废水、水喷淋废水定期****公司回收处理,不外排。玻璃水磨废水经一体化设施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三)噪声 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 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以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
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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