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按照有关规定,将****2025-2026年车辆定点维修保养服务项目(第一批)第1-6标段(项目名称)成交候选人公示如下:
第 1 标段:
成交候选人1:**市****公司 响应折扣率:85.5%;
成交候选人2:**市龙源****公司 响应折扣率:86.5%;
后备第一成交候选人:**** 响应折扣率:77%;
后备第二成交候选人:******公司 响应折扣率:74%。
第2标段:
成交候选人:**快****公司 响应折扣率:72.8%;
后备第一成交候选人:******公司 响应折扣率:76%;
后备第二成交候选人:******修理厂 响应折扣率:65%。
第3标段:
成交候选人:**市****服务中心 响应折扣率:75%;
后备第一成交候选人:**顺申****公司 响应折扣率:75.5%;
后备第二成交候选人:**中捷通****公司 响应折扣率:69%。
第4标段:
成交候选人:郴****公司 响应折扣率:90%。
第5标段:
成交候选人:湘西自****服务中心 响应折扣率:80%;
后备第一成交候选人:****修配厂 响应折扣率:88%。
第6标段:
成交候选人:******公司 响应折扣率:85%;
后备第一成交候选人:**市****公司 响应折扣率:89.48%;
后备第二成交候选人:****维修中心 响应折扣率:83.86%。
公示期为公示发布后3日。响应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须署实名、附有异议人有效联系方式、基本事实和相关材料。
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采购响应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4日内向有关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于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先提出异议的投诉,有关部门在受理投诉时另要求投诉人递交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其他有关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诉人责任。
附件1:被否决响应的响应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采购人:****
联系人:文女士
电话:0731-****7151
地址:**省**市三一大道500号
采购代理机构:****
联系人:王先生(项目负责人)、吴先生
电话:0731-****5781/****2202
地址:**省**市**区三一大道500号马**公寓综合楼
异议受理机构:****
电话:0731-****7152
地址:**省**市三一大道500号
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
电话:0731-****7122
地址:**省**市三一大道5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