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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基地****公司 执法部门:**** 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舟财监督责改字〔2024〕6号 作出责令改正通知的日期:2024-11-22 ****检查组根据检查计划,对该单位2022年度以来新增企业投资业务及前期自查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公司的投资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未按其制订的“三重一大”议事规则执行党组织前置研究或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公司****基地基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承办的或为实施主体的投资项目、编制的年度投资计划,****公司制订的“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确定的议事规则,执行党组织前置研究或履行相应程序决策,也未****集团公司的投资项目和计划文件。 上述事项不符合《****基地****公司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计划编制“每年10月中旬前,投资项目实施单位(部门)应将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经内部决策研究、集团分管领导审核后,根据项目分类由不同的归口部门汇总并报送企业运营管部”和《中共****基地基础****公司支部委员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主要包括:...(一)年度投资计划...(六)重大工程建议项目、重大**项目...”和第三条“集体决策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二)坚持集体决策...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之规定。 (二)参股新设******公司股权投资项目存在还未经审议和备案先予以实施的问题。1.远****公司****基地****公司与顾众(自然人,新加坡籍)、**恩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三方于2021年12月3日签署投资**协议承诺分别出资8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设立**英诺****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完成注册登记,2023年5月31****基地科技公司完成第一期出资30万元。2.****公司****公司2022年度****国资委备案,****领导小组2022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市国资委于2022年6月13****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准予备案函。此项股权投资项目存在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议通过并备案,就自主先行上马实施的问题。 上述事项不符合《**市市属重点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舟国资领办〔2022〕3号)第十条“计划审议。初审后的年度****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国资委统一汇总,****小组审议”和第十三条“企业应按照年度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严格规范投资项目实施程序,涉及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事项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之规定。 (三)存在部分合同签订审查不到位,合同管理不严谨问题。****公司下****公司“****中心渔港公共补给码头工程”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技术咨询合同(乙方:****,合同金额12万元)签订日为2022年4月18日,《公共补给码头可研报告》出具日为2022年3月。2022年8月15日公共补给码头可研报告已通过了评审,****公司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支付此项服务费。****公司方明显存在:对方已完成出具可研报告然后才与其补签合同,并长期拖欠供应商服务费用的问题。 上述事项不符合《****基地****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经办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履行。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约定外...”和《****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经办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履行,并督促合同相对方按照约定全面、适当、实际履行合同”之规定。 (四)部分项目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工程款或服务费用付款义务的问题,主要有下列三种情况: 1.截止检查日虽已全额(或部分)支付工程款、服务费,但均未按签订的合同约定时限履行付款义务。 ****公司下属定****公司****中心渔港公共补给码头项目:(1)工程海域使用认证报告编制2022年3月9日与乙方****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报告编制费22万元,双方约定:乙方提交海域使用认证报告(送审稿)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0%即技术服务费11万元,乙方提交认证报告(报批稿)后7日内再支付剩余合同总价的50%服务费。乙方分别于2022年6月和7月提交了海域使用认证报告送审稿、报批稿,****公司直到2023年8月才将海域认证报告编制服务费支付给对方。(2)公共补给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由乙方**海大海洋****公司承接,技术咨询合同总价10万元合同签订日为2022年4月19日,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5万元服务费,提交工程环境影响报告送审稿且通过验收后7日内再支付5万元。乙方于2022年7月提交报告送审稿,并于当年8****环境局审批,****公司直到2023年1月才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编制费一次性支付给对方。 公共补给码头工程地形测量服务合同(乙方:****公司,合同价3.4万元),****公司的**远洋冷藏运输船项目(一期)船舶设计合同(乙方:******公司,合同价99万元);****公司的53M远洋鱿鱼钓船更新改造项目:船舶工程招标代理(乙方:****,合同价9万元)、船舶工程施工监理服务(乙方:**逸秀****公司,合同价23.38万元),以上费用都存在类似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状况。 2.对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所有服务义务,但截止检查日甲方未支付任何合同约定服务费用。 ****中心渔港公共补给码头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图设计(乙方都是:****,合同价分别:36万元、46万元),按合同约定:(1)合同生效、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且提供相应增值税发票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初步设计费用,****设计院2022年11月提交初步设计文本;(2)施工图设计合同生效、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施工图设计费总额85%,项目交工验收后7日内支付剩余15%设计费,乙方于2023年5月提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本。截止检****公司未支付一笔工程设计服务费。 该项目工程地质勘察、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同价分别为19.2万元、5万元),对方已于2022年4月提交地质勘察报告、2023年5月提交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报告前述的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合同,也存在类似未支付、长期拖欠供应商工程款或服务费的问题。 3.其他情况 ****公司****中心渔港上园山码头接线工程建设施工由乙方**宏升路《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投资业务专项检查的通知》****公司承建,合同金额总价165.765万元,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4.1.10其他义务中约定:发包人在支付第一期开工预付款时暂扣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4万元,替投标人存入在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发****公司并未按上述约定操作暂扣保证金。 上园山码头接线工程工程监理由乙方******公司承接,监理费合同金额6万元,甲乙双方2022年2月26日签订监理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5.3约定“工程全部完成、验收合格且监理人提供相应金额增值税发票后28天内一次性支付监理费”。截止检查日接线工程尚未完成竣工验收,还未满足约定的监理费支付条件,甲方于2023年12月已将监理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和《****基地基础****公司工程项目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舟远渔基建〔2017〕63号)第五条“财务机构管理职责:...(五)做好经济合同的财务管理,定期与供应单位,建设单位核对往来账目,及时、准确收支货款、工程款、人工费、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决定 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经研究,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决定: ****公司的投资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未按其制订的“三重一大”议事规则执行党组织前置研究或履行相应决策程序事实,****公司制订的投资监督****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责令****公司在今后对承办的或为实施主体,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按“三重一大”党组织议事规则执行前置集体研究,或对承担的列入投资计划中的项目进行集体研究,制定细化的实施步骤和执行方案;或对投资项目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公司、特定投资项目、年度投****集团公司。 (二)针对参股****公司股权投资项目存在还未经审议和备案先予以实施的事实,根据舟国资领办〔2022〕3号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责令单位今后加强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项目申报审核管理,明确报送资料的复核程序与各环节责任分工,杜绝类似“未批先行”问题再次发生。 (三)针对存在部分合同签订审查不到位,合同管理不严谨的事实,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内控制度等规定,责令单位今后加强合同订立审核管理,各环节各岗位履职责任心教育,使合同审查流程真正发挥发现疏漏和错误、防范法律风险的作用,避免再次发生类似问题。 (四)针对部分项目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工程款或服务费用付款义务的事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等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应付未付工程费用和部分已支付并留有合同余款的事项,****中心渔港公共补给码头项目:工程初步设计费、工程施工图设计费、工程地质勘察费、施工图设计审查费等,在期限内与乙方完成工程款、服务费用结算;对于不按约定条款、约定时间提前或滞后支付工程款和服务费、未履行扣款义务的事实,责令今后信守诚信经营意识,加强合同款项的财务筹划,严格遵循契约精神,避免发生延误或长期拖欠施工方工程款、乙方合同款的类似问题。 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于2024年11月25日送达《财政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被查单位在15日内执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