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市闽长鑫丰建材有限公司脱硫改造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181MA6DJ9TY0M | 建设单位法人:林宗钦 |
林宗钦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省**市**市卫城镇蔡水村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脱硫改造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56-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031-C3031-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市卫城镇蔡水村 |
经度:106.****56714 纬度: 26.****82528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0-01-22 |
筑环清表〔2020〕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0-05-2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20 |
104 | 运营单位名称:**** |
****0181MA6DJ9TY0M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0181MA6DJ9TY0M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112MA6H9W747L | 竣工时间:2020-06-30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9-2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0-21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16148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本项目为利废环保砖生产企业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仍为利废环保砖生产企业,项目性质不发生变化。 |
与环评一致,未发生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本项目生产规模为6000万块/年利废环保砖;厂区不涉及废水第一类污染物;厂区废水均回用,不外排。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生产规模为6000万块/年利废环保砖;厂区不涉及废水第一类污染物;厂区废水均回用,不外排 |
与环评一致,未发生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本项目主要产品为6000万块/年利废环保砖,主要原料为赤泥、粉煤灰、页岩;燃料为无烟煤(点火使用);混料、破碎、筛分、搅拌工段产生的粉尘治理措施为:布袋除尘器+20m排气筒(DA001);配套的隧道窑废气治理设施为“钠钙双碱法脱硫除尘系统”+80m排气筒(DA002),废气治理设施的脱硫剂采用氢氧化钠以及氧化钙;厂区废气污染物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厂区不涉及废水第一类污染物;厂区废水均回用,不外排。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主要产品为6000万块/年利废环保砖,主要原料为赤泥、粉煤灰、页岩;燃料为无烟煤(点火使用);厂区生产装置、设备与批复一致;混料、破碎、筛分、搅拌工段产生的粉尘治理措施为:布袋除尘器+20m排气筒(DA001);配套的隧道窑废气治理设施改为“石灰石石膏法脱硫除尘系统”+40m排气筒(DA002),废气治理设施的脱硫剂采用石灰;厂区废气污染物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厂区不涉及废水第一类污染物;厂区废水均回用,不外排。 |
与环评不一致,废气治理设施发生变化,由“钠钙双碱法脱硫除尘系统”+80m排气筒(DA002)变动为“石灰石石膏法脱硫除尘系统”+40m排气筒(DA002);脱硫剂由“氢氧化钠以及氧化钙”变动为“石灰”,改建后厂区没有新增污染物种类,废水不外排;厂区不涉及废水第一类污染物,厂区废水均不外排;厂区废气污染物排放量没有增加10%及以上。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废水:厂区无生产废水产生,脱硫废水不外排,循环使用;生活废水进入化粪池处理后,定期由当地居民用作有机肥使用; 废气:厂区隧道窑废气治理设施为“钠钙双碱法脱硫除尘系统”+80m排气筒(DA002);混料、破碎、筛分、搅拌工段产生的粉尘治理措施为:布袋除尘器+20m排气筒(DA001);厂区不涉及主要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通过在声源处设置隔声装置,安装减振和阻力材料等措施,加上距离衰减和墙体隔音,厂界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废泥坯、废砖、点火煤渣、脱硫石膏回用于生产制砖,不排入外环境;废机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用于厂区设备润滑,不外排。厂区无生产废水产生,脱硫废水不外排,循环使用;生活废水进入化粪池(5m3)预处理后排****设备处理后回用于厂区喷淋装置。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水:厂区无生产废水产生,脱硫废水不外排,循环使用;生活废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规模为5m3/d)处理后回用于厂区; 废气:厂区隧道窑废气治理设施为由“钠钙双碱法脱硫除尘系统”+80m排气筒(DA002)变动为“石灰石膏脱硫+喷淋”系统+40m排气筒(DA002);混料、破碎、筛分、搅拌工段产生的粉尘治理措施为:布袋除尘器+20m排气筒(DA001);厂区无生产废水产生,脱硫废水不外排,循环使用;生活废水进入化粪池(5m3)预处理后排入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该设施于2021年安装)处理后回用于厂区喷淋装置;厂区不涉及主要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通过在声源处设置隔声装置,安装减振和阻力材料等措施,加上距离衰减和墙体隔音,厂界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
与环评不一致; 废水:生活废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规模为5m3/d)处理后回用于厂区; 废气:厂区隧道窑废气治理设施为由“钠钙双碱法脱硫除尘系统”+80m排气筒(DA002)变动为“石灰石膏脱硫+喷淋”系统+40m排气筒(DA002),废气治理设施变动后,厂区废气污染物排放量没有增加10%及以上。其他与环评一致,无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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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04 | 2.15 | 2.73 | 101.304 | 0 | 2.15 | -99.154 | / |
10.44 | 1.93 | 8.064 | 10.44 | 0 | 1.93 | -8.51 | / |
38.296 | 1.18 | 1.19 | 38.296 | 0 | 1.18 | -37.11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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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6 | 0.04 | 0.283 | 1.886 | 0 | 0.04 | -1.846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化粪池(5m3)+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5m3/d)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1996)中的一级排放标准要求 | 化粪池(5m3)+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5m3/d) | ****处理站排口排放的污水各监测指标日均值的最大值分别为:pH:7.5、悬浮物:9mg/L、化学需氧量:2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5.8mg/L、氨氮:0.172mg/L,上述监测指标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1996)中的一级排放标准要求。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石灰石石膏法脱硫除尘系统”+40m排气筒;脉冲袋式除尘器+20m排气筒 |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含修改单)(GB29620-2013)表2标准限值要求 | 厂区隧道窑产生的废气引入“石灰石石膏法脱硫除尘系统”净化处理后,由40m排气筒外排;颗粒物由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有20m排气筒排放。 | “****脱硫改造项目”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混料、破碎、筛分、搅拌工段排气筒(DA001)出口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5.2mg/m3,未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含修改单)(GB29620-2013)表2标准限值要求,达标排放;项目隧道窑排气筒(DA002)出口NOx最大排放浓度为26mg/m3(最大折算浓度为46mg/m3),SO2最大排放浓度为25mg/m3(最大折算浓度为42mg/m3),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2.9g/m3(最大折算浓度为22.8mg/m3),氟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0.36mg/m3(最大折算浓度为0.64mg/m3),均未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含修改单)(GB29620-2013)表2标准限值要求,达标排放。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安装消声器、减振垫、密闭门窗等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2类区标准限值 | 安装消声器、减振垫、密闭门窗等 | “****脱硫改造项目”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期间,该项目厂界噪声昼、夜排放情况,从表7-5厂界噪声监测结果表中可以看出,该项目厂界所设4个噪声监测点昼间、夜间噪声排放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主体工程依托现有厂区;供电、供热寄供水均依托现有厂区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主体工程依托现有厂区;供电、供热寄供水均依托现有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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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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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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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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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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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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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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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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