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璜土镇黄金南路东侧、迎宾**侧、桃花港西侧地块,位于**市璜土镇,四至范围为:**道路,南至空地、居民楼,西至空地、居民楼,北至空地。地块占地面积约5123㎡。依据委托方提供相关资料,****幼儿园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一类用地。
注:本项目我司前后共计进场2次,第一次进场时间为2024年3月29日,经现场采样及检测分析、报告编制完成后申请评审,经专家组评审认为报告存在重大瑕疵而不予通过。依据专家组意见及要求,我司组织于2024年5月21日第二次进场采样及检测分析工作,完成后并再次向主管部门申请专家评审。进场过程如下:
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地块内:地块历史较久远,因此通过人员访谈了解地块历史情况,地块历史最早可追溯到约20世纪70年代。
据知情人访谈得知:
(1)地块内上世纪70年代前为空地,70年代****玻璃厂。
(2)1992年,**市****公司租用特种灯碗厂两间厂房生产颜料与促进剂。
(3)1993年,****玻璃厂改名为**市璜土特种灯碗厂,工艺不变。
(4)2004年,**市璜土特种灯碗厂停产。
(5)2006年,由政府协助将整个地块转让与**市****公司。
(6)2008年,**市****公司正式停产。
(7)2008—2023年,**市****公司将厂房与地块出租给******公司和**市****公司。
(8)现状:目前地块内所有建构筑物均已拆除,为空地。
相邻地块:南侧历史和现状一直为居民区及空地;东侧历史和现状一直为居民区及废品回收点;****幼儿园,现已拆除为空地;北侧原为居民楼,现已拆除为空地。
综上,根据第一阶段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踏勘以及污染识别情况,可能对地块产生环境影响的污染源主要来自****玻璃厂、特种灯碗厂、**市****公司,以及地块外东侧的废品回收点。因此需要对地块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2、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第一次进场:2024年3月29日,我司对本地块开展了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主要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进行点位布设,地块内共布设土壤监测点位10个,采样深度为6米,后方案经专家评审后建议在地块外增加土壤点位2个;因此本次调查共计布设土壤点位12个,共送检土壤样品48个,检测项目包括(GB 36600-2018)表1中规定的基本项目45项、pH值、锑、锌、铝、锡、钴、锰、硼、硝酸盐、亚硝酸盐、氟化物、2-丁酮、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丙二醇、甲醇、石油烃(C10-C40);共布设地下水监测井6口,井深为6米,送检地下水样6个,检测项目包括《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污染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45项、pH值、锑、锌、铝、锡、钴、锰、硼、硝酸盐、亚硝酸盐、氟化物、2-丁酮、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丙二醇、甲醇、石油烃(C10-C40),另加GB/T 14848-2017表1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和“毒理学指标”。地块外另布设4个土壤和1个地下水对照点位,送检7个土壤样品,1个地下水样品。
(2)、第二次进场:由于第一次进场快筛数据钴的数值存在部分异常的情况,因此依据专家组意见及要求,2024年5月21日我司对本地块开展了第二次进场采样及检测工作,对所有点位进行重新快筛及送检,以排除第一次进场由钴的快筛数据异常造成的送检样品中钴实验数据检出结果的不确定性,布设点位均位于第一次采样点位周边10cm以内,共计布设土壤点位12个,采集的土壤全部送检,共送检土壤样品108个至******公司进行检测,另选取10%的平行样品数量共计11个至****公司进行平行检测,检测项目为重金属钴。
根据样品检测分析结果:送检的土壤样品污染物检出含量均低于相应标准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样品污染物浓度不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限值及《**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3、调查结论
因此,根据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该地块污染物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要求,地块****幼儿园用地要求,无需进入下一步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