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1月26日我局拟对1****中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1月26日-2024年12月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11-****2932
电子邮箱:****@163.com
通讯地址:**经开区赵声路398****中心2楼C03号窗口
附: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 **** |
项目名称 | ****中心项目 |
建设地点 | ****开发区新材料园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司 |
项目概况 | 拟投资3500万元,****研发中心项目。该项目拟拆除****现有原水杨酸车间(闲置、空厂房,已拆除设备)、配电房、厕所、危废库,并占用一部分厂内空地(467.44m2),在该地块建设一座建筑面积1445m2的智能丙类仓库(含危废库)、一座建筑面积700m2的智能丁类仓库、一座建筑面积1500m2****中心。将原来位于实验楼(办公楼)三****研发中心内,仅将化验所需设备及原材料搬走,不涉及房子拆除。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贯彻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理念,加强对生产全过程的管理,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本项目****处理站(中和+混凝沉淀+沉淀+生化+二沉池)处理后接入******公司处理,尾水排放北山河。 (三)本项目危废仓库废气通过仓库设置的引风装置收集后与现有项目废气一并经“RTO”处理后通过25m排气筒DA002排放。研发、化验废气经通风橱收集,经“碱喷淋洗涤+气水分离+活性碳吸附”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3排放。非甲烷总烃、酚类、甲醇、三氯甲烷、N,N-二甲基甲酰胺有组织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中相关标准;NH3、H2S、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硫酸雾、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相关标准;SO2、NOX、颗粒物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甲醇、三氯甲烷、酚类、N,N-二甲基甲酰胺厂界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中相关标准;NH3、H2S、臭气浓度厂界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排放标准值;硫酸雾、氯化氢厂界浓度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相关标准。非甲烷总烃厂内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2/4041-2021)表2中相关标准。 (四)项目噪声主要来自研发设备、化验设备及堆垛机等,应严格落实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设备位置、对高噪声设备加强减振支撑等降噪措施。 (五)本项目产生的废纸箱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废液、废试剂瓶、废水处理污泥、废实验器皿、废试剂、分离残渣、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公众参与情况 | |
****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