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海田鱼塘5协商交易遴选公告
2024年11月27日
温馨提示:
1.公开协商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农村产权项目,由项目权属人直接与特定意向人公开协商达成的交易。公开协商,按照“不低于底价、综合评价最优者得”的原则遴选确定成交人。
2.本遴选公告是交易服务机构接受本项目权属人的委托而发布的,公告内容的解释权归项目权属人所有。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权属人提供,由项目权属人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本项目不组织实地查看,资产以现状为准,本公告提供的项目说明和图片资料等,仅供交易参与人参考,不构成对项目的任何担保。请交易参与人参与公开协商前必须仔细审查本项目的、权属情况及合法性是否存在未解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是否存在其他瑕疵;并请亲自实地看样并查看项目的实际情况,未看样的交易参与人视为对本项目现状的确认,交易参与人需独立做出是否参与公开协商交易的判断,一旦与项目权属人达成交易,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受****的委托,于**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发****经济**社海田鱼塘5项目的协商交易遴选报名公告,在2024年11月 28日至 2024年 12 月 6日接受报名,计划在 2024年12月9日组织公开协商遴选,本项目采用公开协商交易方式进行。
一、参与人资格要求
1、受让人或承租人条件:无
2、行业要求:无
3、本次交易不接受已列入警示名单的意向人报名
4、允许报名用户类型:全部
二、资产情况
1、资产名称:****经济**社海田鱼塘5
2、资产类型:鱼塘水面
3、资产地址:****经济**社
4、资产面积:39.2亩
5、资产图片:
三、拟定交易要求 (以下内容均为初步拟定,具体以协商结果为准)
1、交易价格:2000元/年/亩
2、交易模式:公开协商交易
3、租金收取方式:按年收取
5、出租期限:20年
6、免租期: 无
7、资产交付方式:按现状交付
8、交易保证金: 0元
9、合同保证金:0元
10、经营范围 :水产养殖(用于朗头村乡村**项目)
意向人通过遴选公告了解项目信息,如有意向可通过遴选申请报名,资产方经过协商后,选定其中一个意向人为指定意向人,只有指定意向人才可以继续操作按要求完成交易。
四、交易流程
1、阅读遴选公告内容并审查自身是否符合意向人资格条件;
2、意向人自行对资产进行了解核实(含实地勘察、查阅相关资料等);
3、意向人联系资产方了解相关信息,现场提交资料,申请报名;
4、资产方经过协商后选定其中一个意向人为指定意向人;
5、指定意向人按要求完成项目交易;
6、交易结束后,指定意向人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并签署合同。
五、特殊说明
( 1 )、税费承担特别说明: 无
( 2 )、其他条款: 1.根据《关于印发〈炭步镇集体资产鱼塘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炭府办﹝2021﹞28号)的要求,在签订合同时,竞得者必须一次性向经济社交纳以1000元/亩为标准的鱼塘养殖水冶理设施的保证金。在承包期前三个月内,如竞得者建设好鱼塘尾水治理设施,并经区、镇农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权属方将该鱼塘养殖水治理设施保证金无息返回给竞得者;如竞得者不能在合同承包期的前三个月内建设好鱼塘尾水治理设施并验收合格的,视作竞得者违反合同,承包合同无效。权属方有权把该资产重新按程序进行交易,竞得人缴纳的鱼塘养殖水治理设施保证金及合同保证金全部归权属方所有。在未落实鱼塘尾水处理设施前,竞得者不得投产,如有违反,同样视作竞得者违反合同,权属方有权取消合同并没收竞得人缴纳的鱼塘养殖水治理设施的保证金及合同保证金。 2、承租方参考市统一制定的《**市池塘养殖水生态治理技术指导意见》要求,建设鱼塘养殖水治理设施,保证治理后的处理水体符合**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4/ 2462—2024)。根据《****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产养殖池塘尾水治理监管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凡需要进行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的养殖主体,均需落实排放报告制度,通过书面形式****村委会报告,****政府报告,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排放。鱼塘承包到期后,新旧养殖场主转换过程不能破坏已建设的鱼塘养殖水治理设施。如因设施老化等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治水标准,****养殖场主必须按要求缴纳鱼塘养殖水治理设施保证金并在合同承包期的前三个月内建设完善鱼塘养殖水治理设施,设施验收合格后方能投产。 3、鱼塘仅限于水产养殖,不得养殖埃及塘鲺,不得非法养殖畜禽(肉鸭、肉鸡等)。 4、在租用期内,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当地各级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经营和依法缴纳税费规费,因使用该土地从事经营生产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所得税、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清洁费等)由承租方承担,与权属方无关。承租方独立自主经营,经营期间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由承租方负责处理,与权属方无关。 5.在流转期内,如国家、集体征用该农用地,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流转合同自动终止。征用土地补偿费归权属方所有;该流转地上原有的青苗、建筑物拆迁等补偿归权属方所有;经营期间由承租方投入的青苗、用于农业生产设施等的补偿款分配比例为:权属方占 50 %,承租方占 50 %。其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除上述补偿外,不再作任何补偿;流转款计付至实际交还之日。
( 3 )、其他情况特别说明: 无
六、资产方联系方式
名称:****经济**社
地址:**市**区炭步镇朗头村
联系人:黄学举
联系方式:137****5557
**市******办公室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