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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采复[2024]8号
质疑供应商名称:****
委托代理人:王伟
地址:**省**市**区****花园小区116#楼5-101
联系方式:188****1992
你公司11月19日邮寄来******中学、****小学等3所学校食堂设施采购(****)的质疑函收悉,并于当日转交采购人。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中标产品未取得CCC认证证书,依法不得销售。具体质疑事项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1答复:(1)质疑人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截图”中的“绞肉机”、“土豆剥皮机”与本次项目招标采购的“土豆去皮机”、“台式绞肉机”、“立式绞肉机”并非为同一个设备,在工作原理、设计、适用场景、操作复杂度等方面存在差异。(2)根据《“GB 4706.30-202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厨房机械的特殊要求》,说明“如果是打算专用于在商业消费中加工食物的器具,不考虑为家用及类似用途器具”。****学校食堂设施采购,学生人数众多、工作环境复杂,食材处理时间紧且工作量大,为快速、高效、大批量的工作,满足学校食堂生产需求,因此本次采购的土豆去皮机、台式绞肉机、立式绞肉机为商用食品加工器具,而非家用器具。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 (2023年修订)》节选“31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0713)”适用标准第2点表明不包括商用食品加工机,不属于强制性认证范围产品。
质疑事项2:中标产品的制造商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且中标产品未进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并备案。具体质疑事项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2答复:本项目评标依据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货物需求表》中“热风循环高温消毒柜”、“紫光消毒灯”没有明确要求投标单位投标时需提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证书及进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并备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对中标单位******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该公司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采购人根据国务院令第 440 号《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要求中标供应商在供货时必须向采购单位出示相关证书等相关资料,否则将不予验收,由中标单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另外,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质疑人应向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反映相关情况。
质疑事项3:中标产品的制造商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具体质疑事项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3答复:本项目评标依据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货物需求表》中“保鲜盒”没有明确要求投标单位投标时需提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对中标单位******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该公司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采购人根据国务院令第 440 号《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要求中标供应商在供货时必须向采购单位出示相关证书等相关资料,否则将不予验收,由中标单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规定,质疑人应向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反映相关情况。
综上,质疑事项1、2、3不成立。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财政局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函复。
采购单位:****
集中采购机构:****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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