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加快推进乡村**战略实施,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建发〔2021〕1****农业农村厅关于《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晋农建发〔20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 藏粮于地、藏粮于技 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项目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五条 县****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项目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编制项目初设、开展项目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六条 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等积极性。积极推动在项目建设中开展耕地小块并大块的宜机化整理,切实改善农机通行和作业条件。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应资质进行监督审查。
第九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按照 谁审批、谁调整、谁终止 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项目调整是指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期限发生变化。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第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县****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三章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县****牵头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应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分区域分类型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及定额和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大纲规定的内容进行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项目建设施工规定的深度。工程勘察机构****管理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含工程测量)丙级(含)以上资质。工程设计机构****管理部门颁发农林行业及相关专业、水利行业及相关专业丙级(含)以上设计资质。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初步设计文件审核、会签批准制度。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及时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在单项工程验收、初步验收、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四章 项目招投标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审查投标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严禁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让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有违规出借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
第十五条 县****及中介代理机构要坚守秘密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否则对责任者将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县****组织人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第五章 项目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县****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区农民代表进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应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设计变更等后续服务工作。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设计文件要求,确保设计图在施工中得以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项目设计文件。
第十八条 凡进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对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抽检,质量检测工作应由****招标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严禁擅自降低标准,缩减规模。施工单位应制定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根据施工要求配置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需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议,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应对上级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相关内容应反映在施工记录中。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各专业工种、工序施工管理,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个工种、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应加强隐蔽工程施工管理,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应通过项目设计、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并绘制隐蔽工程竣工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术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提供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控制情况和试验成果等资料,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采购单位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凡进入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对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章 项目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等要求,选派与监理工程任务相适应、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对施工单位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理,并对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监理例会等多种形式开展监理工作,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确保工程项目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早交付早使用早达效。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施工期内每个工作日均应记录完整的监理日志,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应据实进行施工工程量收方计量,形成工作记录(包括工作底稿、照片、视频等)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按约定期限如实向县****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相关控制措施。
第七章 项目验收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县****通过招标确定工程质量与数量复核单位对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和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数量与质量进行复核,并形成复核报告。对复核发现的问题,由施工单位组织整改。通过工程数量与质量复核后,县****应按规定及时开展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主要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质量保修期、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责任和经济责任等。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应明确使用要求、操作规程、运行管理、维修与保养措施等。
第三十条 县****应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要求,严格开展验收工作,加强对项目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耕地质量和粮食产能提升等情况的量化评价。
第三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通过后,县****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应组织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长效运行机制,监督落实管护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不应短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具备条件的地方,要通过**农田建设监测监管平台实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电子化管理。
第八章 建后管护
第三十三条 建后管护是县****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后的工程设施管护工作。具体内容是指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等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工作。
第三十四条 建后管护应当按照 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 的原则,建立健全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障管护经费,保证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 县****应当将建后管护落实情况纳入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范围,认真做好组织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和项目实施乡镇要制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七条 县财政局要**县****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发挥效益。
第三十八条 县财政每年要在村级转移支付中列支高标准农田管护经费每亩5元,主要用于已移交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修,包括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运行监测设备购置和管护人员费用等。
第三十九条 县财政应当合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费支出。管护费按照工程设施管护实际需要列支,在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情况下,可从省、市、县三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中按照不高于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1%提取,不足部分县级财政应当通过公共预算、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予以解决。
第四十条 县审计部门要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停止资金拨付,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县****
2024年11月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