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南单元CX-05-01-06D号地块(以下简称“项目地块”)于**省**市**区,地块东侧为直港巷村,西侧为**大道,北侧为道路,南侧为年丰西路,占地面积为37578m2。
项目地块2002年以前为农田,2002年-2018年地块南侧为****公司,2018年****公司搬迁后,****公司和湖****公司租****公司原厂房进行生产,2023年****公司和湖****公司搬离,2018年地块北侧为南****服务中心,2020年南****服务中心搬离,2021年-2024年为垃圾中转站,2024年垃圾中转站已停止运行。现地块正在进行厂房拆除。
1.2项目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两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 号):“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为非敏感用地或者其土地使用权回收或转让、以及存在土壤污染风险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涉及该地块的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切实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湖环发〔2019〕31 号):“涉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由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土地使用权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地块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按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填写评审申请表,提交所在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由所在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自然**部门组织评审。评审通过,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由生态环境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意见。”
根据《****塘南单元CX-05-01-06D号地块主要规划要求》(湖浔规330********0064号),项目地块拟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0701)。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 号),项目地块用途拟变更为敏感用地,属于《**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 号)甲类地块,因此本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以下简称“我公司”)受****委托,对该地块内土壤的环境现状进行初步调查,以判断该地块是否存在污染。
调查报告提出者:****
调查执行者、撰写者:****
钻孔单位:******公司
采样及检测单位:******公司
受委托后,我公司通过资料搜集和现场调研的方式对该地块的使用情况等有关信息进行了收集与分析,对该地块进行了初步调查以及污染识别,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塘南单元CX-05-01-06D号地块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方案》,为后续现场环境调查工作提供指导依据。
1.4调查结果概述
2024 年 10 月 24 日~2024 年 11月 11 日我司委托******公司对调查地块进行土壤钻探、监测井建井工作和监测点坐标及监测井标高测量;我司委托******公司对调查地块进行现场取样、实验室分析工作。我司根据建设用地环境调查相关技术规范以及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编制了《塘南单元CX-05-01-06D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具体调查结论如下:
地块内土壤样品所有检出指标结果均小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敏感用地筛选值和《美国EPA通用土壤筛选值》中的居住用地土壤筛选值。
地块内地下水检出指标中除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锰、耗氧量、氨氮外,其余监测结果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限值、《**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美国 EPA 通用土壤筛选值》中的地下水筛选值。超标指标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氨氮为常规指标非毒理学指标,无人体健康风险,锰为《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附录 H 中有毒有害指标,经过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分析,同时地块地下水不进行开发利用,锰风险可接受,所以地块无需下一步详细调查。
因此,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认为,塘南单元CX-05-01-06D号地块历史用地活动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不属于污染地块,可用于第一类用地的开发,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下一步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