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招标单位 | **** | 项目名称 | ****暖气片产品责任保险 |
质保期 | | 报名截止日期 | |
招标邮箱 | zhaobiao@nanshan.****.cn | | |
竞标保证金信息
项目保证金 | 10000.00元 | 帐户名称 | **新南****公司 |
帐号 | 233****12142 | 开户行 | 中国银行****支行 |
备注 | |
备注:竞价****公司转账,不支****银行柜台现金转账。 |
供应审计部招标联系人信息
标书联系人 | 无 | 办公电话 | 无 |
邮件 | 无 | | |
标书汇款相关信息
账户名称 | 无 | 账号 | 无 |
开户行 | 无 | 行号 | 无 |
标书收费标准 | | 地址、电话 | 无 |
备注:****公司转账,不支****银行柜台现金转账。注明标书费的用途或投标项目名称。 |
物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描述
****暖气片产品责任保险 | 详见描述 | 1.00 | 次 | ****公司保险业务询价及技术要求 (产品责任保险) ****公司: 我集团下属单位**南****公司(散热器)拟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公司询价,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 1、公司名称:**南****公司 2、投保标的(以实际投保为准): 铜铝复合散热器,钢制散热器,钢铝复合散热器,卫浴散热器等相关产品。 3、标的位置:国内 二、保障要求 1、险种:产品责任保险; 2、保额:年销售额400万元(以实际投保为准),累计赔付限额200万元,每次事故赔付限额40万元(财产损失30万元,人身10万元); 3、追溯期:36个月; 4、免赔: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5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如公共区域PE管材发生泄漏,施救费用限额为3000元人民币。三、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需与附件一一致;当保险条款内容与上述“保险方案”有冲突时,以“保险方案”约定为准。正式生成保单时,未经我部允许,不可添加特别约定。 四、报价要求 1、报价人在完全响应此询价文件中各项要求的前提下,在“**集团招标系统”中进行“净保费”的报价,公式为:净保费=保费*(1-含税手续费比例),具体如下: (1)净保费单位为元,净保费是进行报价评选的唯一标准。 (2)手续费比例不得低于含税保费的23.5%,****公司需**光保险****公司支付。 (3)手续费是以保单中载明保费或投保人实际支付保费为基数乘以手续费比例进行计算的结果(当保单中载明保费与投保人实际支付保费存在差异时,以高者为准)。 2、****公司采购要求,在“**集团招标系统”线上报价前(2024年11月30日)缴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根据不同保费划分不同标准,本次投标保证金为3万元),在完成本次投标工作后退还。保证金汇入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新南****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支行 账 号:233****12142 联 行 号: 104****05000 3、报价人提供的保险服务、保险费率、手续费比例等必须合法、合规,不违背相关监管规定。 4、报价人须是经中国银保监部****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5、报价人或其上级法人机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6、报价人在中标后,必须自主承保,具有独立承保、理赔和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公司签单,实际业务由其他机构提供承保、理赔等技术支持的情况,否则我司将立即退保且报价人不得再参与任何**保险项目。 7、报价人在竞价过程中,不得因任何理由进行恶意拉低价格、蓄意哄抬价格等扰乱正常报价的操作,如因上述行为造成我司经济或声誉损失、扰乱工作秩序,由报价人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退出**保险报价人白名单”等措施进行惩罚。 8、保险公司在中标后,需在我司要求的时间内、按要求的格式及内容,整理形成对本保险项目进行约定的《保险信息确认书》(格式及内容要求详见附件二),并正式加盖公章后提交我司。 五、保密要求 本保险方****公司参与本保险项目报价及承保等相关工作,未经我司书面同意,严禁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方案的任何内容以及本保险项目的询价、报价和承保执行等情况信息,以及通过本保险方案和参与本保险项目的询价、报价和承保执行等活动而获知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任何信息。 联系人:孙晓萍 吕惠 电话:0535-****758 0535-****162 ****公司 保险业务部 2024年11月22日 附件二: **集团**保险 保险信息确认书 ****公司: 我司做为贵司下属单位**保****公司,现通过本保险信息确认书的形式再次明确该保险项目的保险方案、保险条款以及保费(或费率)、手续费比例等信息(具体内容见下述正文),同时承诺: 一、我司将严格按本保险信息确认书中列示的保险方案、保险条款以及保费(或费率)、手续费比例等内容,向贵司提供**保险的承保服务。 二、贵司**保险的方案、保险条款以及保费(或费率)、手续费比例等信息如与其他合同、保单、投保单等资料有冲突,以此保险信息确认书为准。 ******公司 日期:2024年**月**日 正 文 一、保险人信息 1、保险人名称:** 2、保险人联系人员信息: (1)项目总负责人:** 电话:** 微信号:** 邮箱:** 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2)业务经理:** 电话:** 微信号:** 邮箱:** 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 该项内容与上述正文中“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内容一致。 三、保险方案 该项内容与上述正文中“保险方案”内容一致。 四、项目期间、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1、项目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即在此期间,保险人无条件按此信息确认书中约定的要求、标准,承保投保人所提交的**保险需求,并在保险责任期内提供保险服务。 2、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具体根据各企业投保日期确定(即在投保人支付保费后次日零时生效保单及保险责任,或在投保人支付保费后、在上一年度保单到期的时点生效保单及保险责任,以投保人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原则),保险期间为1年。 或:**年**月**日00:00为保单生效日及保险责任开始日,保险期间为1年。 五、保费(费率)、手续费及支付 1、**保险费率为**‰(或保费为**元),手续费比例为含税保费的**%,****集团招标系统中报价净费率为**‰(或净保费为**元)。 2、手续费**光保险****公司支付,生效日为当月1日至20日的保单,在次月20日前完成相应手续费的支付;生效日为当月20日之后的保单,在次月的下个月20日前完成相应手续费的支付。 3、手续费是以保单中载明保费或投保人实际支付保费为基数乘以手续费比例进行计算的结果(当保单中载明保费与投保人实际支付保费存在差异时,以高者为准)。 六、其他承诺 我司承诺、保证: 1、我司提供的保险服务、保险费率、手续费比例等均合法、合规,不违背相关监管规定。 2、我司是经中国银保监部****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3、我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4、我司在本保险项目的招标竞价过程中,不存在恶意拉低价格、蓄意哄抬价格等扰乱正常报价的操作,如存在上述行为且造成贵司经济或声誉损失、扰乱工作秩序,由我司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接收贵司“退出**保险报价人白名单”等措施的惩罚。 5、我司能够自主承保本保险项目,具有独立承保、理赔和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不会发生实际业务由其他机构提供承保、理赔等技术支持的情况,如存在上述行为且造成贵司经济或声誉损失、扰乱工作秩序,我司将立即按贵司要求、无条件退保。 七、条款 1、当保险条款内容与上述“保险方案”有冲突时,以“保险方案”约定为准。正式生成保单时,未经贵司允许,我司不得在保单中增加特别约定。 2、条款 产品责任保险(2022 版)(国内)条款 (注册编号:C000********022****9748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区和**地区,下同)合法生产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所生产或出售的、保险单载明的产品或商品(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所生产并在追溯期或保险期间内出售的、保险单载明的产品或商品)(以下简称“保险产品”),因存在缺陷造成在承保区域范围内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员或其他人员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由受损害方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四条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 (二)产品本身的损失 (三)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轮船或其他航空器的损害责任; (四)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五)保险产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尚未转移到消费者手中时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 (六)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 (七)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八)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九)保险产品导致的任何污染责任和费用; (十)保险产品未完全实现其用途或未完全达到被保险人保证的使用水平或功用导致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包括医治、减轻、防御、监控、侦查、消除或减少身体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功用),不管该保证是明示的、默认的或声称的; (十一)第三者不当使用或因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错误地提供了产品所引发的赔偿责任; (十二)保险产品尚未离开被保险人或其经销商等代表方的控制或管理范围时,被保险人或其经销商等代表方已经发现或知晓该产品已有缺陷; (十三)由**、**材料或产品中含有**成份、电磁场、霉变、铅毒引起的责任; (十四)发生的产品退款、进行产品替换、维修所产生的零部件、人工、运输等费用; (十五)保险产品作为其他产品的材料、零部件、包装等组成部分时导致其他产品的损失,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十六)计算机或其他电子装置内的数据信息或软件程序的损坏或该些装置的使用功能丧失; (十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产品类别、销售额、累计赔偿限额及被保险人的具体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其金额。投保时,保险人按照保险期间内保险产品的预计销售额计收预付保险费。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内保险产品的实际销售额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付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若预付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保险人退还其差额。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期间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保险产品的销售数据;并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账册或记录,对上述数据进行核实。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七条 发生符合保险法规定的退还保险费相关要求的情形,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退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保险法规定的退还保险费相关要求的核定并通知投保人;如遇复杂情形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定并通知投保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全部保险费,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本保险合同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支付各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首期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未按约**期支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避免生产或销售存在缺陷的产品或商品。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被保险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其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期间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产品的设计方案、原材料、生产工艺、使用说明书、销售区域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三条 若在某一个保险产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产品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收到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索赔申请、事故情况说明、赔偿项目清单、责任认定证明、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二****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付款凭证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受害人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计算赔款,但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其中对于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对于财产损害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同一批保险产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人身、财产损害,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二)保险人对保险期间内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十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九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 10%,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的 10%。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现行有效法律的规定,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 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除法律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但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可不退还保险费的除外。 附录 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 1 个月 2 个月 3个月 4个月 5个月 6个月 7个月 8个月 9个月 10个月 11个月 12个月 年费率的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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