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0130/2024-00304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4-11-27 |
文 号 | 淮环表复〔2024〕76号 | 主 题 | 环境保护 | 体 裁 | |
组配分类 | 时效说明 | 操作 |
2024-11-27
****: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3万立方米胶合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年产3万立方米胶合板项目大气环境影响专项评价》、《****年产3万立方米胶合板项目(含大气专项)函审意见》等材料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分析内容及结论基本可信。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公司在**市**区徐溜镇205****中心路交叉口西南260米建设年产3万立方米胶合板项目(项目代码:****)。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项目租赁现有厂房进行建设,施工期设备安装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妥善处理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
(二)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建设和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预处理后用作农肥返田,远期待项目所在区域市政污水管网铺设到位后****处理厂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项目运营期调胶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密闭收集后接入布袋除尘器处理,与经密闭收集的调胶工序、涂胶工序、热压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甲醛合并接入光氧+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5m高DA001排气筒达标排放;热压工序配套建设的生物质锅炉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氨经密闭收集后接入低氮燃烧器+湿法脱硫设备+SNCR脱硫设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5m高DA002排气筒达标排放;裁边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接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3排气筒达标排放。氨水储罐产生的氨、排板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甲醛和调胶、涂胶、热压、裁边等工序产生的剩余未被收集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醛、氨无组织排放。DA001、DA003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醛执行**省《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6-2022)表1中排放限值。DA002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烟气黑度、氨执行**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中城市建成区排放限值,基准含氧量执行**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5中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
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甲醛执行**省《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6-2022)表4中排放限值;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甲醛执行**省《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6-2022)表3中排放限值。
(四)项目生产车间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型设备,并采用有效的隔声、消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厂界南侧、西侧、北侧排放的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厂界东侧排放的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边角料、锅炉炉渣、不合格胶合板、收集灰、废布袋、废包装袋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利用;废导热油(HW08)、废活性炭(HW49)、废液压油(HW08)、废机油(HW08)、废油桶(HW08)、含油抹布和手套(HW49)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六)项目以生产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七)严格按照《**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颗粒物≤0.3768t(有组织≤0.3088t、无组织≤0.0680t),SO2≤0.6120t(有组织≤0.6120t),NOx≤1.4688t(有组织≤1.4688t),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0799t(有组织≤0.0296t、无组织≤0.0503t),甲醛≤0.0413t(有组织≤0.0153t、无组织≤0.0260t),氨≤0.1854t(有组织≤0.1843t、无组织≤0.0011t)。
(二)水污染物:无。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者妥善处置,零排放。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做到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你公司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你公司应对废气、废水、固废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市******执法局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八、《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你公司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4年11月27日